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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暗查暗访福州
应急管理部暗查暗访浙江
应急管理部暗查暗访福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推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5月7日至12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在浙江、福建、广东三省,继续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开展第二轮暗查暗访。
联合执法小分队分别对浙江杭州、绍兴,福建福州,广东广州等4个地市14个区县的55家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133条。其中,电气焊动火作业类53条,外包外租类18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类36条,其他问题隐患26条。
本轮暗查暗访发现,违规电气焊作业依然存在,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情况突出,部分企业动火作业现场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规外包外租禁而不绝,多家发包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被堵塞封闭,疏散通道被占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多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不清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月8日至12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赴浙江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暗查暗访。小分队随机抽取了杭州市余杭区、拱墅区和绍兴市越城区等16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36项,其中,电气焊动火作业管理类19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类6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类11项。
违规电气焊作业依然存在检查共发现9家企业有22人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1人使用伪造的电工证。在检查途中,小分队发现一商业商务用房工程上有人员正在高空实施焊接作业,随即改变行程并前往该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后经查验发现,2名焊接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最新通报:发现隐患及违法行为,先罚主要负责人!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箱、配电柜周边堆放可燃杂物;3号车间第三层北面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锁闭;1号车间第二层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严重影响人员疏散;2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等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着手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某作为杭州神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6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22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对作业现场铝粉尘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负责人明知存在上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毕,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何某某作为杭州晨博电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铝粉尘清扫制度、未督促员工及时规范清理铝粉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月17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周某某作为浙江富泽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7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4、绍兴市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柯桥植绒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孙某某作为柯桥植绒厂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某某作为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例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 浙江应急管理
新安法已明确:2023年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50条职责!
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前段时间,国务院安委会发布《今日说法》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即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新安法已经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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