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早在五年前,RA委员会就通过多种渠道号召会员单位及业界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品牌思维、努力自主创新、杜绝抄袭仿冒,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活力、持久的行业发展环境。
随着行业的不断进步,粗放、无序的发展模式正逐步转向规范、和谐,许多优秀的企业开始自主研发、自主设计,打造独特的产品,在赢得了市场的同时也为行业注入了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他们是值得肯定与鼓劢的。而有些短视的企业,法律观念淡薄,投机思想严重,一心想着低成本、挣快钱、能抄则抄,能仿则仿,不劳而获,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损害原创企业的权益,甚至扼杀行业创新的动力。
近两年,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开始树立维权意识,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注册与保护,并不惜花费财力与精力进行维权,这对整个行业来讲是好事,只有大家视侵权为不齿,才能真正形成创新光荣、抄袭可耻的健康行业氛围。
今年五月以来,两起涉及改装配件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先后判决。
一起是扬州恒新座椅有限公司起诉XX公司侵害其商务车座椅外观专利设计权案件,获得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的座椅,并赔偿18万元。
另一起是北京易盛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韬子改装)起诉XX公司侵害其汽车高顶、行李架、尾翼外观专利设计权案件,获得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的产品,并赔偿15万元。
还有一起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已经在去年获得终审,北京车居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XX公司侵害“车载折叠桌”的外观设计专利案胜诉,被告方最终赔偿30万元。
以上案例,显示了几个重要信息
一、韬子改装这个案件中,被告只卖了一万多的侵权货品,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是15万。这里面主要是对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的赔偿。根据专利法,法院还可以按销售额的一到五倍对侵权方做出惩罚性赔偿。
二、侵权方不仅是生产企业,销售侵权产品的企业同样需要承担侵权后果。恒新的这个案件就是连生产企业和改装门店企业一起起诉的。
三、坊间传的对专利产品进行局部改动,就可以避免侵权,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这三个案件中被法院都提到,虽然被告产品在形状、细节、内部构造等方面有局部变化,但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外观整体视觉相似或相近,容易造成普通人群混淆的,即可视为侵权。
四、专利注册时间很关键,早注册优于晚注册。注册专利时,同步申请专利评价报告十分必要。在恒新的这个案件中,被告虽然也申请了外观专利,但晚于原告,并且与原告专利近似,所以败诉。
RA委员会再次呼吁,抄袭仿冒看似低成本,实则是高风险,看似损害的是专利人的权益,实则损害的是行业的整体利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 |
![]() |
![]() |
![]() |
世展网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 |
销售客服 |
门票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