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活动的照片直播是否有侵权风险?若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照片著作权归属摄影师

来源:世展网 分类:行业资讯 2023-06-21 08:17 阅读: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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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听起来十分“惊悚”的:

一场会展活动的拍摄,在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照片著作权是归属摄影师的。

“会展BEN”微信公众号6月15日发布了题为《会展活动的照片直播有没有侵权风险?》(点击阅读)的文章。

基于前段时间热门街拍事件,即某国企领导牵手女同事被摄影师街拍,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导致该领导被迅速免职,事情快速发酵。

由此引发关联到会展活动的照片直播是否会有侵权的风险。

作为照片直播行业的佼佼者,以及目前该领域自营业务规模领先的服务商——即享影像,不论是从业务成立初始的法律安全性确认,还是2015年成立至今七万余场照片直播服务的实践,这方面我们有足够的考量,我想就此详细说说。

街拍与照片直播有本质区别

街拍行为有两类。一类是模特专门请摄影机构进行的商业街拍,还有一类是摄影师在街头公众场所自行随机拍摄,成都街拍事件就是此类。首先明确的是,不论是哪类街拍,摄影机构或摄影师,在没有征得被摄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公开发布,都是侵犯被摄者肖像权的。同时在实践中,只要没有明确的营利行为,当街拍被摄者在相关网络或媒体平台投诉后,发布方及时删除即可解决,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进入诉讼或索赔程序。这是因为在没有明确营利行为的前提下,权利人无法举证获利金额,判决时通常不会支持对应索赔。再回到会展行业朋友关心的照片直播服务在拍摄及直播时,以及直播相册的照片后期使用时是否涉及侵权风险的话题。首先照片直播本身属于一场活动的新闻报道类传播,并不会涉及肖像权风险。但直播相册中照片的后期使用需要注意,如果主办方将涉及人物的影像素材使用在针对本场活动的新闻报道中,那么就不会涉及到肖像权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主办方将涉及人物的影像素材用于招商、产品包装等非新闻报道的商业性使用时,则会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凡是符合以上情况的拍摄行为,并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照片直播通常都是发生在以上第2类及第4类情况,不超出以上范围自然不会涉及到肖像权的侵权风险

即享影像在2015年首创照片直播模式之初,就已经就此问题咨询过多位法律专家,并得到服务模式无法律风险的安全性确认。

在此次“会展BEN”的推文发布后,为慎重起见我们又与多位法律专家沟通,并与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社会公众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2348沟通之后,也都明确了这一点。

安全也是有边界的,什么情况可能有法律风险?

任何行为都是有边界的,负责任的主办单位和拍摄单位,都应确认整个照片直播服务在法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以免出现法律风险。同时有些情况虽不违法,但如果引起被拍摄者的不满或不适,也会影响来宾体验。根据即享影像多年的拍摄和服务经验,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1、超出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五种合理使用情况的,不应拍摄或使用;尤其是主办方后期制作对外招商用宣传册,或产品包装印刷等非新闻报道的营利性使用时,必须首先获得照片中被拍摄主体的肖像权授权;2、被摄者有明确表达不愿拍摄的意愿,摄影师不应继续拍摄;3、被摄者要求从照片直播相册删除其本人照片,应及时删除;4、被摄者有外表瑕疵,如身材、容貌及着装瑕疵等情况,摄影师及摄像师不要拍摄;5、被摄者有不雅姿态或走光角度的,不要拍摄(有时摄影师拍摄时没注意到不雅或走光,后台修图师及品控人员需要起到把关作用,这时服务人员的职业精神和拍摄机构的流程管理就非常重要);6、明星艺人及高层政府官员等特殊公众人物则需创建审核相册,在相关人员对影像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上传至直播相册;7、会展活动的对外宣传稿件配图应规避普通观众单人特写,但可以出现主持人、舞台嘉宾、会场前排嘉宾单人特写等人的配图。(在具体实践中,这三类人群已经默认允许主办方在新闻宣传时时使用其影像文件,当然,如果主办方与这三类人群单独签署肖像权授权或提前沟通确认,那么会更安全和稳妥)在即享影像8年七万余场的照片直播拍摄服务中,尚无一例涉及肖像权司法纠纷的案例,只要注意以上提到的七方面工作,基本就不会再有肖像权侵权的风险。

安全宣发用图示意:

1、 活动会场的空镜头画面;

2、 会展活动现场人气画面,比如人头攒动的展览现场、会议开幕式等;

3、 会展活动舞台上演讲嘉宾、主持人、礼仪等画面,以及展场内模特的画面等;

4、 活动现场洽谈、交流以及会议现场参会代表讨论的画面;

5、 得到被拍摄人允许公开的特写画面。

除肖像权外,照片直播服务还有哪些法律风险?

在这里跟大家说一个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的、但容易搞错的常识:

一场会展活动的拍摄,在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照片著作权是归属摄影师的。

可能很多主办方认为已经付费了,照片著作权天经地义就是属于自己,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在此情况下影像著作权默认是归属摄影师的。

具体依照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那么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呢?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这么多的权利,默认情况下并不归付费邀请摄影师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所有,是不是有点吓人?因此,我建议所有的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可以认真查看影像拍摄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看是否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真的要重视影像版权

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享在与客户方签署的标准合同中,是会明确约定影像著作权的归属。合同条文显示:在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客户支付完相应费用后,影像产品的著作权将属于被服务客户,即享仅保留署名权和展示权。因此与即享影像合作的伙伴可以不用担心。另外,这里还有个可能“有雷”的地方,那就是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签约的影像服务机构是否和实际拍摄的摄影、摄像人员有相关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如果没有,那著作权的归属仍有法律问题。关于这点,与即享合作的伙伴也尽可以放心,即享与摄影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均有明确的著作权归属条款,因此不会出现此类纠纷。当前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大众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商业行为也应更加注重细节工作的法律保护,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会展BEN”文章中提到使用未被授权的表情包而被投诉侵权,虽与照片直播无关,但也是常见情况。很多新媒体推文都是网络随意搜索查找的图片或素材,大多都会面临版权问题,建议购买可靠安全的商业版权素材库,以规避此类风险。6月15日一早看到“会展BEN”锋哥这篇关于照片直播的推文,再次对“会展BEN”的行业敏感度和新闻敏感性深表佩服。即享影像作为专业的影像服务商,深感有责任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及即享实践经验,助力会展行业更加专业合规。最后也打个广告:即享影像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在提供专业影像服务和影像数据方面一直严于律己,恪守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摄影师和影像顾问都具有高度专业影像领域的基本素养和技术,确保在影像产品产出环节专业、合规。同时,在产品设置方面,也增加了“影像产品审核功能”,能够第一时间帮助客户确保每一张在照片直播相册出现的图片,经过审核后公开,帮助客户做好影像版权保护工作,这也是即享影像义不容辞的职业操守使然。这方面如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也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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