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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口舌之争而冲动导致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瞿某系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经理。2022年8月22日上午,瞿某听自家物业工人说,有一家天然气公司工人在拟施工的供热管道上面安装天燃气管道。瞿某来到天然气管道安装现场后,与在现场安装天然气管道的施工队人员发生争吵,瞿某认为对方先行施工会导致自己将来施工不便,便阻止其继续施工。瞿某多次劝阻施工人员不成,便使用手锯对刚安装好的燃气管道进行切割,被拦下后,瞿某不顾施工人员阻拦,又使用镐头将另一个已经通气的燃气管道刨漏两处,导致燃气管道内的天然气喷泄,瞿某见状逃离现场。后经及时抢修,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发后,瞿某投案,并赔偿天然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故意破坏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瞿某在公安机关抓获时确已准备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瞿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燃气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本案中,被告人瞿某因一时冲动,使用镐头暴力破坏已经通气的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内的天然气喷泄,虽经及时抢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正确认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生活中切勿冲动行事,以免害人害己。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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