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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检查只会查灭火器,应急管理局局长被政务记过!
3.检查嫌麻烦,想省事,或者一些人员不容易进入的地方,如大型设备的内部根本检查不到!真正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多数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深入细致的检查
突击式安全检查倒逼企业搞形式主义一人感冒大家吃药的监管模式已经烂熟于心,套路再熟悉不过。只要出了事故,监管部门早早做好了检查的准备,企业早早做好了迎检的准备。而这时候企业会把迎检作为头等大事,梳理制度,整理档案,完善记录……做的更周密一点的,开个警示教育会、组织一次演练,领导带队检查……绝大部分人的精力都用在了组织安全生产活动上,却没有心思没有关注安全生产本身,这个时候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控不是加强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但是,这些形式往往是检查的要点重点,甚至是工作亮点。任何企业都会做,而且要做的完美。隐患排查即以"静态的点"搏"动态的线"监管部门或是其他外力开展的隐患排查,只能以某个具体时间点切入,了解当时当场的静态情况。而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很长的线条,且是持续运动的。以“静态的点”去发现“动态的线”上的隐患,局限性太大,偶然性太多。比如检修作业,检查的时候碰上了可以查隐患,没碰上你就没法查。而且有时候企业是能够掌握这个“静态的点”何时发生的,会尽全力呈现一个完美的“点”,尽量不给监管部门“添麻烦”。不管出啥事故,都查灭火器事故以后的大排查大整治,是为了汲取教训,堵住事故暴露出的漏洞,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可有时候,事故原因还没找到,事故教训还没有出来,大检查开始了,为什么查,查什么都不十分清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针对性。因某个事故而组织的本应很有针对性的大检查,很快落入俗套,不管啥事故,不管啥行业事故,都查灭火器。隐患一大堆,和事故教训沾边的没几个。这样的排查何以防住事故!作为一名安全从业者,大家或多或少的有过类似的经历,日常的工作中,各种安全检查一轮接着一轮。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的单位、部门基本上“不是在迎检,就是在迎检的路上”。更有甚者,工作作没作不重要,台账记录必须齐全,加班加点的作资料整记录,用文件来证明安全。尤其是一旦出现事故,立即开展各级各类大检查。但是即使刚检查完几天就出事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为什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呢?
不是说不要安全检查,必要的安全检查也是监管的环节,但要对安全检查的频次、范围和深度做科学的安排。我们要明白:安全管理的执行过程必须由企业自身来完成,这是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安全检查和碎片化的隐患查找有一些帮助,但不能替代系统性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我们必须明白,运动式的粗浅的安全检查方式不应该是监管的主旋律。
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企业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
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监管过度。
所以,过度监管堪称又低效又代价高昂的一种管理方式。
形式主义的安全检查,真的够了!
7月26日,@央视网 发表文章《形式主义的安全检查,真的够了!》。
文章提到,在这起事故发生四个月前,齐齐哈尔市教育局曾经开展校舍安全检查。
今年6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前一个月,银川市消防救援支队也曾开展社会面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今年5月1日,聊城市中化集团鲁西化工双氧水生产区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而就在爆炸事故发生前2天,聊城市应急局局长才带队来到发生事故的生产区进行了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领域十大典型形式主义
1、以口号替代重视口号喊得震天响,重视安全在口头。仅限于喊号子、做样子,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2、以标语替代宣贯宣传标语、横幅的张贴、乱拉、散滥和满天飞,相互抄袭、内容雷同,雷声大雨点小。3、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执行两张皮,以经验替代规章制度,凭经验干活,经验主义盛行。口头重要,落实上不要。4、以签字替代培训,为了培训而培训学习培训开小差,身在曹营心在汉,签个字就不见人影,或者就是找人代签字。培训工作思路不清,为了培训而培训,培训内容空洞乏味,培训方式死板僵化,根本不关心培训效果,安全培训流于形式。5、以文件落实文件,文风虚浮不对文件进行消化,直接转发,机械照搬照抄文件,以文件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为了对上级要求留痕,或敷衍了事,或疲于应付。文风存在空挡油门、蒙纸涂币的现象。6、落实时,衰减执行、选择执行,或以会议替代落实不针对企业实际,制定落实的分解措施,导致一些工作落实效果衰减,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效果。或是在落实时,觉得对本企业联系紧密的,上级重视的工作,执行力度上就重视一些,感觉联系不那么紧密的,就仅仅停留在开开会的层面。上面开了个什么样的会,下面就要对应开个什么样的会,结果为了开会而开会,会来会去,层层开会,会议泛滥成灾。会议精神仅仅停留在听个汇报上,问题还是那个问题,隐患还是那个隐患。7、以汇报替代检查不在现场问题、隐患整改上下功夫,而是把力气用在了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会场布置和材料撰写上。会场布置高大上,汇报材料印刷精美报喜不报忧,用虚虚实实的数据堆砌安全成绩,用事例渲染安全效果,把芝麻夸成西瓜,虚化、淡化甚至回避问题和隐患。8、以台账替代现场名目繁多的台账资料已经成为了安全检查考评的标配。把时间、精力用在了收集、整理台帐上,追求漂亮而无实质内容。或掩耳盗铃,虚报和夸大,虚假台账层出不穷。现场安全管理不细不实,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见惯不惊、抓大放小、避重就轻。9、安全监督走马观花、神仙过路,或光查不督好人主义,功利主义盛行。安全监督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浮在面上。或惩处的力度宽软软,或光查不督,导致问题隐患查了一大堆,整改落实却不了了之,隐患问题查而不治,老生常谈,司空见惯。10、官本位思想严重,或工作推进上流程反复、推诿扯皮官本位思想严重。或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时涉及做决策,害怕担责任,从而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有的工作服务不到位,对下级工作指导不够,导致一些流程反复流转,拉长了决策周期。安全生产重在落实,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日积月累,严重且泛滥,导致安全管理重痕迹而轻实效、安全工作重表面而轻执行,重制作台账不重现场管理,干部、员工逐步形成不主动、不敢管、不想管、不真管,不敢担当、不想担当,不想干、不逗硬的恶性循环,没有压力不落实、不挨扳子不落实,直接导致安全工作跑偏、落空,安全责任悬空,落地打滑,最终事故必将发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日积月累,严重且泛滥,以上率下缺位,领导干部自身没有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严格从自身要求,没有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没有找准问题、实行“靶向治疗”,没有提神醒脑、彻底“铲除病灶”;而普通员工则以下效上,不把压力放在心上、把责任抗住肩上、把工作落实行动上。期望让行业更多的体现和回归专业属性,尊重专业这些年来,尤其是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行业的政治氛围明显的高过了专业属性,这种风格的变化让安全生产工作的态势大变!但其实,我们还是应该坚持这种基本的认知,那就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是一个专业领域,首先是个专业问题,有其专业属性;而只有当行业出了问题,才会由专业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毕竟,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安全生产问题的“一票否决”,已经成为共识,也是大势所趋,这个大家其实都是接受的,也是认可的!但话说回来,我们不能因为安全生产问题的政治属性,就只强调其行政要求,而淡化其专业属性。不能因为其可能导致的政治问题,就用政治模式来治理;相反,应更多的尊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专业属性,尊重其专业的规律,让其回归到理性的道路上。让生产秩序不再被无休止的监督检查所打断,让工作流程有时间按部就班的走完,安全才不容易出问题,事故才不容易发生。所以,还是应该让企业的回归企业,让监管的回归监管。总之一个期待,那就是:让专业的回归专业!希望,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能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
希望,各级政府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
希望,每一位企业主真正具备企业家精神,效益不是全部,还有社会责任。
希望,每一位管理者真正能够担负起安全责任,成为一名合格职业经理人。
希望,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到知行合一。
2023落实安全生产8个等式、15个不等式、10个关键、13条红线安全生产中的8个等式安全生产中的15个不等式
口号喊得响≠重视做得实
检查频率多≠能查出问题
台账资料多≠隐患风险少
体系文件多≠安全搞得好
安全政策多≠基层能落实
会议开得多≠问题能解决
计划写得好≠执行能做好
第1部分:新安全生产法22条处罚条款!
新安法三十六刑!
第2部分: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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