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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环评、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
《新司法解释》与新刑法衔接,细化了对于环评、环境监测造假入刑的情形,其中对于环评、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 新增对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新司法解释》在第十条明确了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环评、环境监测造假的三种情形:一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两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明确碳排放检测数据和报告造假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十条中明确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也纳入刑法第229条的适用范围。
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是环境监测的新领域,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检验检测,和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一样,都是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检验和检测,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情况。
3.细化监测数据或参数造假入刑的情形
在执法实践中,在线监测造假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且有的专业化程度极高,查处难度极大,例如在修改系统参数方面,有的是修改系统内置的计算公式,有的甚至是在系统中植入黑客程序远程遥控篡改监测数据。这些修改系统参数的造假行为,在2016年版司法解释中还难以找到对应的情形。
因此,《新司法解释》在第十一条中细化了监测数据或参数造假入刑的情形。例如,将2016年版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细化为“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细化为“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4.新增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第(五)项中,新增将“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这意味着“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的违法行为入刑。这也是衔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新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次超标排污即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新增第(六)项,规定“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意味着,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被处罚过两次,只要第三次再被发现,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6.新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入刑
2016年版的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第(七)项中,新增“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一样,如果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也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意味着将被处以刑罚。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三吨以上的仍入刑
此外,删除了“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情形,是因为执法实践中基本没有以此判刑的案例。主要是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认定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基本难以认定。并且,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认定情况,往往与公私财产损失存在交叉关系,也与违法所得存在一定关联,没有必要另行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入罪。
8.新增排污许可证和登记表可作为认定危废的证据
9.新增对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适用情形
10.新增对无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在第五条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中,新增了第(五)项,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要从重处罚。
一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11.明确环境专门性问题不再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12.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罚显示执法温度
《新司法解释》推行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第六条中明确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则,明确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的应用,是着重于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坚持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保护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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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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