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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
根据应急管理部统计数据,2022年一季度,32起化工事故中有15起发生在检维修环节。当前,在危化品企业承担检维修作业的大多是承包商。那么,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业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笔者梳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此的要求,并查阅了两起有代表性的承包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业主对承包商事故的安全责任,现分享给大家。
法律法规的要求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02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业主在承包商管理方面应承担的安全职责。但当承包商在从事作业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业主的责任范围仅仅是上述范畴吗?下面通过分析两起承包商事故案例,来研讨业主在承包商事故中的责任。
承包商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宿州市砀山县“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
事故经过
2021年8月6日,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在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科技泵站清淤项目作业过程中。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孙连义(承包商)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由于该事故井内含有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其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石亚恒(承包商)和刘强(承包商)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岗,厂长职位长期空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全员均未将科技泵站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对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流于形式;将科技泵站清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发包项目未经县城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情况下,组织承包方进行清淤作业;未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案例简析
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看出,业主“将科技泵站清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则是业主在承包商作业活动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应承担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特点。因此,承包商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作业活动,业主除了要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之外,还要针对具体作业活动,做好自身与承包商作业相关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承包商作业活动不因业主的工作环境(条件)因素,而受到伤害。这既是承包商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作业活动出现事故的关键因素,也是业主容易忽视的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二 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体项目“1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涉事故项目为建筑工程工地三栋高层建筑(编号为C1、C2、C3号)项目。事故发生在C1号楼塔式起重机吊装过程中。润置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苏源公司为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华建公司为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安信劳务公司为工程劳务派遣单位;企业聘请了工程监理单位。
2021年12月8日中午时分,塔机顶升作业过程中,液压系统(油泵)出现故障,在处置故障过程中,苏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彭志春在塔身与回转下支座未有效连接情况下,违反《QTZ80(TC5613-6)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等规定,进行回转、变幅、起升操作,造成塔机上部结构失稳,导致塔机倾翻,造成3人死亡。
事故报告指出了苏源公司、土木监理公司、华建公司、安信劳务公司等相关企业的管理问题。
其中,土木监理公司问题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塔机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工作的监督不到位。监理旁站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苏源公司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中未包含塔机安装工程。”
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华建公司问题为:“履行总承包安全责任不力,塔机顶升作业管理人员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未全过程进行监督,未落实巡回检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苏源公司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
对相关企业的管理原因未提及的工程建设单位润置公司,在“相关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中提到:“该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书》,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了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华建公司。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该公司(润置公司)成立了城市综合体项目部,配备了项目总经理、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土建经理等负责对本项目开发进行统筹管理,配备了1名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项目部、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成立的三方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021年2月至11月共召开了10次协调会议,3月至11月共开展了9次月度安全检查,并开展了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排查治理。该公司安措费支付符合法定要求,组织施工总包单位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督促开展了7次应急救援演练和消防应急演练。该公司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简析
该案例发生在建筑工地,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作业的工作环境(条件)因素有所不同,但仍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这起事故减免业主责任,使其免受处罚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依法办理了开工手续;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开展了安全检查、专项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符合要求;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涉事故项目为项目建筑项目,承包商作业活动未因业主的工作环境(条件)因素导致事故发生。
业主安全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企业既要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等方面工作,还要做好自身与承包商作业相关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承包商作业活动不因业主的工作环境(条件)因素,而受到伤害,而这也是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承包商事故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的重要意义。
承包商发生事故,业主应承担的责任,除了前述法律法规中要求的业主在承包商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外 ,还有业主(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作业活动方面
01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 T 3034-2022)
4.14.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承包商准入标准,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
4.14.2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14.3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身份证明入厂,保存承包商人员安全教育记录;对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训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
4.14.4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其中的风险辨识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4.14.6 作业前,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4.14.7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对特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应建立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承包商在本企业作业中的事故事件记录。
4.14.9 企业应鼓励承包商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上报隐患和事件。
4.14.10 企业应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业绩,及时淘汰业绩不达标的承包商,优化承包商资源。
02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17.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企业应加强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
18.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
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作业活动相关的管理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 T 3034-2022)
4.14.5 企业应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4.14.8 企业应与承包商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变更信息(环境、作业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事故事件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总之,承包商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后,业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既包括落实业主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还要落实业主自身与承包商作业相关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确保承包商作业活动不因业主的工作环境(条件)因素而受到伤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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