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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DB31/T1011-2016
上海市地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技术要求》DB31/T1011-2016的附录B安全隐患分级中有“5.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气源”作为“严重隐患”。此标准适用于居民用户和供气压力<0.01 MPa的非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检查。
3.《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 (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8月23日下发的《河南省农村燃气工程技术与管理导则 (试行)》中第4.3.1条第4款要求:“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不应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其它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4. 《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DB13(J)/T256-2018)
河北省地标《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DB13(J)/T256-2018)的第6.2.4条规定:“使用燃气的附件不应与使用固体、液体及其他气体燃料的房间为同一房间。”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农村用户使用天然气(以下简称燃气)作为燃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0.4MPa(表压的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道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全国性要求
1.《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下发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中第九条“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2.《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8月9日下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第二.(一).2条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征求意见中的要求
1. 《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第(七)款将“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气源或两套不同燃气类别的供气设施的;”列为重大隐患。
四、总结
以上便是严禁“双气源”的出处及依据,面对用户及政府单位提出的疑问时,可根据上述列举的规范及其适用范围,有针对性的选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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