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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7人、罚11.4万、6例自动监测造假典型案例 附法律风险须知

来源:世展网 分类:环保行业资讯 2023-09-21 11:58 阅读: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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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深入推进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强化治理,充分利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实现对大气污染源的精准溯源,有效提高执法效能。为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公布青岛、东营、临沂、枣庄、滨州、潍坊等市6起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1、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初,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时发现,青岛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且该公司是2023年青岛市重点排污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自动监测站房运维记录、站房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数采仪参数设置日志,发现自2023年2月起,运维人员每次进行设备校准离开后,均有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设备、转动监控摄像头,违规对二氧化硫“高标低校”、违规修改氧含量、氮氧化物等标气浓度参数设置,同时段数采仪日志数据均立即出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实测数值急剧下降的现象。经调查,确定该公司员工共14次违规进入自动监测站房修改气体分析仪的设置参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5人。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隐蔽且专业性较强,生态环境部门要熟练掌握自动监测领域专业知识,充分利用各种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手段,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问题发现率,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2、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东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内监控视频,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于4月9日16时及4月10日7时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擅自调控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泵开关,导致采样进气量减少,4月9日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数据由22mg/m3骤降至9mg/m3,4月10日二氧化硫由20mg/m3骤降至7mg/m3。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核实确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河口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2人。

三、案件启示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借鉴意义。

3、临沂市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两打”行动执法人员发现沂南县某硅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联合深入调查。经查,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2月23日期间,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断电停运自动监测设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对排污单位的重要监管手段,排污单位应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严密监管,强化行刑衔接,对随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让违法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枣庄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滕州市某木业板材厂VOCs废气治理设施存在损毁迹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时段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热压工序正在作业,配套的“活性炭+等离子”治污设施中“等离子”模块舱室门脱落,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29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环境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线索。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科技手段,可及时锁定违法证据,提升问题排查精准度,强化问题发现能力。

5、滨州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用电监管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山东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现用电监控报警信息。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机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VOCs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运行,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污染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4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影响臭氧指标的关键前体物,日常管控非常重要。用电监控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与治污设施运转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用电监控设施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传统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监督帮扶的有效结合。

6、潍坊市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通过走航监测发现某化学有限公司周边出现VOCs高值。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氯苯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配套安装活性炭吸附设施,但污染防治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致使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收集,经使用便携式PID现场检测,显示VOCs数值为50.78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严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605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能够大幅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利用走航车、PID等高科技设备,为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加强治污设施运维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央视《法治封面》|严厉打击环境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来源 :央视《法治封面》 

法律风险须知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造假?若涉嫌造假,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从行为认定、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及被撤销资质的风险。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省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有被罚款处罚的风险,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另,除了河北省有类似的规定,江苏(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广东(《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均有类似的规定。

三、刑事追责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定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会涉及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民事赔偿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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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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