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周报【2024 年第 8 期】

来源:世展网 分类:可再生能源行业资讯 2024-03-12 17:33 阅读: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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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简讯

2024 年第 8 期(总 53 期)

引言

本期要点

Highlights of this issue

一、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

【WTO】

(一)“汽车出口全球第一”后的合规思考

【美国】

(一)美国发布 2024 版《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

(二)2023 年四季度美国专利诉讼信息预警

(三)美国政府据称计划放宽汽车排放限制,电车过渡期可拉长

【欧盟】

(一)欧盟调查中车青岛四方机车公司投资补贴

(二)欧盟以“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充分”调查 TikTok

【其他】

(一)印度拟取消低税原则,将给中企带来哪些挑战?

(二)印尼牵头呼吁对数字内容进口征税

(三)韩国出口管制新规即将施行,对俄禁售中大型车

(四)英国、欧盟宣布制裁多家中国企业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一)加拿大通报了1项无线电设备相关措施

(二)欧盟通报了1项建筑产品相关措施

(三)美国通报了 1 项传统烹饪产品相关措施

(四)日本通报了 1 项有害物质相关措施

01

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policy and compliance information

中国

(一)“汽车出口全球第一”后的合规思考

2024 年 1 月 31 日,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公布 2023 年日本汽车出口量442 万多辆。据此前海关总署统计,2023 年我国汽车出口 522.1 万辆,同比增加 57.4%。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出口首次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出口国。其中,新能源汽车出口为产业增添鲜明亮色,当前,我国每出口 3 辆汽车就有 1 辆是电动载人汽车。2024 年 1 月,随着中国头部新能源车企首艘汽车运输船正式投入运营、搭载新能源汽车出海欧洲,新能源汽车出口也越来越成为国产新能源品牌的主攻方向。

1.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原因初探 “平行出口”并非法律概念,在实践中系由“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或非厂家授权经销商(即“流通企业”)将国内生产 的新车在国内一次销售上牌后,以二手车的形式出口到国外。近年来海外 市场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旺盛,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亟需流 通,从目前的二手乘用车出口结构来看,平行出口的新能源新车占比约有 9 成,可以说新能源汽车出海进一步激发了二手车出口业务。

新能源汽车选择“平行出口”,原因如下:

(1)新车出口资质门槛高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 号)规定:

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申报出口资质的汽车生产企 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2 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符合出口资质条件 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 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 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 出口规模,对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一、二、三、四类企业可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分别为 7、5、3、1 家,2013 年将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 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认定为“五类企业”,允许仅限自营出口,但自 2014 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需每年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材料,经审批,由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于每年 12 月正式发布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 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12 月 15 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 该名单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企业持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过后,方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数据显示,2024 年度符合申请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有 529 家,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有 856 家,两类企业相比 2023 年共增加约180 家。尽管有资质的新车出口企业数量逐步增长,但现阶段的门槛限制 仍然无法满足部分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中小型新能源车企出 口其自主品牌汽车的需求。

(2)二手车出口政策优势

2019 年起我国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二手车出口地区范围,截至目前,我国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共计 39 个,覆盖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手车出口企业超过 400 家,出口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且以平行出口新能源汽车为主。“平行出口”一方面迎合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符合 政策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二手车出口政策较新车出口而言体现如下特点:

1 资质名单备案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 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 企业,同时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及 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该名单无需像新车出口一样发布公示,经备 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 口许可证即可。

出口检验要求更为灵活:新车出口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由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而二手车 出口虽也应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 出口车辆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即可,地区标准参照《二手乘用车 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由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检测并出 具检测合格报告。

“一批一证”: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 20 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 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相比新车出口“非一批一证”,极大提高了 清关效率。

“平行出口”在新能源汽车出海热潮中悄然流行。在国内二手车企业 竞相追逐、市场火热的现状下, 2023 年 9 月 28 日,商务部外贸司发出关 于公开征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反映出国家在进一步鼓励 二手车出口,未来将可能对二手车出口不限试点地区、不限企业数量,进 一步降低企业准入条件。

2.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的流程要求及相关合规风险

(1)“平行出口”应遵循二手车出口流程要求

 (2)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面临的合规风险 收车审核不全面,存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风险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 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 号),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 溯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故, 收车审核至关重要,包括对车辆基础信息及相关凭证的核验、车辆实际状 况的检测鉴定等。

我国对于旧机动车进出口有严格的禁限要求:进口方面,《禁止进口 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全面禁止进口所有旧机动车;出口方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出口原因及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出台 二手车出口管理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禁止部分二手车出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14〕10 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四条等都有相关规定。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的禁止 出口的二手车类型,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出口货物”,例如:达到《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 年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 拼装车辆出口。

尽管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多为“伪二手车”(即新车),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或非法拼(组)装的风险较小, 但仍然不排除存在其他禁止出口的情形而被谎报为符合出口条件的可能。 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 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 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备案许可有限制,存在伪造、变造或买卖出口许可证的风险 在国家保持试点及备案模式的现状下,大量二手车商开展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业务仍需通过企业备案获得出口许可,这将可能存在有个别 无备案资质的二手车商滥用已备案企业名义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此《征求 意见稿》在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中已经明确“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 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不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为申请”,如 正式实施,将一定程度上遏制备案资质的滥用。

对于伪造、变造或买卖出口许可证的违法经营者,根据《货物出口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在《商务部 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 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 号)明确“海关以出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 的方式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之后,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的违法难 度相应增高。

然而,行业中仍有二手车出口企业通过买卖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将无 资质二手车商已收购、检测的车辆直接纳入许可证名单中出口,降低自主 收车成本,不再参与整备检测,仅从中赚取提供出口许可的费用。该种模 式下,二手车质量缺乏有效保障,如出口海外后确实产生质量问题,一方 面影响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后续业务开展和信用评价,更严重者将面临刑事 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 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口退税利润低,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业务在初期拥有高利润的巨大吸引力,形成“风口”,但随着国内大量二手车商家的涌入内卷,以及主要目的国税收 成本的提高,海外经销商压缩采购价格,导致“平行出口”整体利润率开 始明显下滑,出口退税的税金成为主体利润,甚至是唯一的利润。

根据相关政策,目前二手车出口企业退税可从四类主体来进行出口退 税。分别是:二手车经销企业、非二手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和个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 1 年的二手车少于3 辆),这四类主体按相关政策条件申请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 号)强调“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 手车出口。”目前,二手车出口企业可按国内收购二手车时获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显示的征收税率予以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企业申请出口退 税的重要凭证,在“平行出口”利润不断被挤压的情况下,不排除个别二 手车企业铤而走险,选择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由此将面临以下行政、刑事风险。

出海售后不完善,存在对中国制造、自主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等商业风险。

随着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量大幅增长,对于其海外的售后配套需 求也日益增多,而“平行出口”实际上并非汽车厂商授权经销,已有头部 新能源汽车品牌在海外市场发布官方公告“在海外市场非授权经销商处购 买的汽车不享受质保”。实质上同为“新车”,“平行出口”与“新车出 口”的海外待遇却天差地别。因此,在缺乏海外新车销售质保服务的情况 下,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的海外售后保障不完善将可能对中国制造及 新能源自主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尽管我国在 2019 年试点二手车出口之初已经明确提出要“做好境外 售后服务保障”,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建立与出口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体系,督导出 口企业建立质量问题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重 大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海外售后服务发展进程仍然不及预期,还 需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引导建设海外仓、国际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点,在这一 过程中,不排除有二手车出口企业通过虚报境外售后信息以争取备案的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平行出口”中境内主体应关注的合规建议

(1)二手车出口企业作为“平行出口”的核心,二手车出口企业集“资质许可适用主体、

质量追溯责任主体、申报通关责任主体、出口退税申请主体”为一体,应 当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关注以下几点:加强收车审核与准入检测:建立车源商业伙伴评估与分级管理机 制,设置车源信息登记表详尽记录车辆权属状态并核验信息真实性,对于 拟出口车辆质量进行独立检测或对既有检测报告进行专业验核,加强出口 许可“一批一证”范围内的车辆管理,避免因车辆来源不清、质量存疑导 致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或买卖出口许可证的违法情形;建立并执行二手车出口全流程制度及操作系统:制定完善的出口 流程制度,明确企业各部门职责,加强员工业务合规培训,建设企业二手 车出口操作系统,以合法系统公式分析及流程无缝衔接逐步替代人工判断 处理,加强对于各类单证、申报信息的复核纠错能力,避免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情形;及时跟进标准及政策变化:“平行出口”产生于汽车政策发展完 善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稳定因素,二手车出口企业应设专人或渠道广 泛获取筛选信息,跟进海外二手车市场及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政策变化,及 时调整出口业务模式及售后服务模式,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2.汽车生产厂商

对于新兴汽车生产厂商而言,尽管“平行出口”是未经其授权的实质 新车出口行为,但一定程度上也是向海外推广宣传汽车自主品牌的一种现 实渠道,为保障品牌声誉不受二手车市场可能存在的恶性竞争所影响,建 议汽车生产厂商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化竞争为合作”:

1 将国内授权经销渠道与二手车交易渠道进行对接:建立二手车出 口企业合作名单,为海外销售渠道广、销量大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优质 “平行出口”车源,协商合理定价;

推动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将“平行出口”数据纳入企 业经营数据分析中,通过二手车出口企业“出海探路”及海外渠道信息反 馈,进一步升级完善国内汽车制造;

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协商共建海外售后站点:共同与境外优质经销 商和售后渠道合作、对境外售后维修人员培训,节省海外售后投入成本, 同时借此良好基础进一步发展自建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以达到新车自 营及授权出口的资质要求,进一步推广新车海外销售。(来源:金杜研究院)

美国

(一)美国发布 2024 版《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

2024 年 2 月 12 日,美国白宫发布新版的《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CET) 。 这份 CET 清单,是由拜 登政府的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国家安全委员会(NSC) 牵头协调的跨机构工作小组共同完成的,参与编制的部门包括 18 个联邦 政府机构,包括美国商务部、能源部、国防部等。

2024 版的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CET)包含 18 个技术领域: 

  1. 先进计算(Advanced Computing)

 2.先进工程材料(Advanced Engineering Materials)

3. 先 进 燃 气 轮 机 发 动 机 技 术 ( Advanced Gas Turbine Engine Technologies)

4.先进的网络感知和特征管理(Advanced and Networked Sensing and Signature Management)

5.先进制造(Advanced Manufacturing) 

6.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7.生物技术(Biotechnologies)

8.清洁能源发电和储存技术(Clean Energy Generation and Storage) 9.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技术(Data Privacy, Data Security,

and Cybersecurity Technologies) 

10.定向能技术(Directed Energy)

11.高度自动化、自主和无人系统以及机器人技术(Highly Automated, Autonomous, and Uncrewed Systems, and Robotics)

12.人机接口技术(Human-Machine Interfaces)

13.高超音速技术(Hypersonices) 

14.集成通信和网络技术(Integrated 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ing Technologies)

15.定位、导航和定时技术(Positioning, Navigation, and Timing Technologies,PNT)

16. 量 子 信 息 和 使 能 技 术 (Quantum Information and Enabling Technologies)

17.半导体和微电子(Semiconductors and Microelectronics) 

18.空间技术和系统(Space Technologies and Systems)

这份新版 CET 清单的大部分内容与之前没有变化。该清单是从 2020 年首次发布的,2022 年进行了更新。其中的主要变化有几个方面:一是增 加了 PNT 技术,该技术之前被视为空间技术的一个子领域;二是更新了 网络安全技术领域,包含了之前的数字支付、金融技术领域涵盖的领域; 三是清洁能源领域合并了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两个领域;以及其他措 辞的变化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子领域包含了更多的细微变化,说明在某种 程度上代表了先前技术的改进和升级;还有一些全新的子领域,比如碳管 理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微米和纳米机电系统,以及非冯诺依曼计 算(non-Von Neumann computing)的新颖架构等。有意思的是,美国联 邦 政 府 在 使 用 CET 清 单 的 一 种 场 景 是 吸 引 那 些 STEM (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工作者到美国学习和工作。 比如,拜登在 2023 年 10 月 30 日签署的关于人工智能的行政令,一是指 示美国联邦机构为人工智能应用制定安全标准,另一个内容是简化关键和 新兴技术专家赴美的签证流程。

综上,虽然 CET 清单概述了拜登政府所谓的对国家安全具有潜在重要 意义的关键和新兴技术,但并不作为美国政策制定的优先事项,而是为美国联邦政府的特定机构在保障美国科技竞争力及其国家安全方面提供参 考。(来源:道琼斯风险合规)

(二)2023 年四季度美国专利诉讼信息预警

 1.第四季度及全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量双下降,为近五年最低2023 年第四季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共受理专利诉讼案件 839 起,同 比下降 9.69%,环比增长 14.15%,案件量为近五年最低。2023 年美国专利 诉讼案件总数为 3117 起,较 2022 年下降约 19.27%

2.原告仍以非专利实施主体(NPE)为主

Unified Patents 数据显示,第四季度由 NPE 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为 438 起,约占 2023 年第四季度专利诉讼案件总量的 52.21%,较去年同期 下降 19.03%,环比增加 8.96%。非专利实施主体仍是专利诉讼的主要原告。 其中,60.32%的诉讼案件涉及高科技行业,11.87%的诉讼案件涉及医药行 业。

四季度高频原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高频原告较为分散,TOP10 的原 告中,诉讼量相对平均,除排名第一的 Gamehancement LLC(30 起)外, 其余高频原告提起诉讼案件量相差 1-2 起。二是八成原告为首次上榜。位 列首位的 Gamehancement LLC(30 起)、Push Data LLC(15 起)、Unwired Global Systems LLC(14 起)、Voltstar Technologies, Inc.(12 起)、 Fall Line Patents, LLC(12 起)、DigitalDoors, Inc.(11 起)、Mesa Digital LLC(9 起)、Sensor360 LLC(9 起)均为首次上榜。此外,Patent Armory Inc.(12 起)为三季度高频原告排名第一,提起诉讼案件 70 起, 四季度案件量显著下降;AML IP, LLC(8 起)自 2020 年一季度以来共上 榜 4 次。三是高频原告提起的诉讼量较三季度减少并少于去年同季度案件 量。高频原告 TOP10 提起案件量 132 起,占所有案件量的 15.73%,环比减 少 6.38%,同比减少 26.26%,涉案专利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无线传输、通 信等领域。

3.涉案专利主要集中在电子、通信领域

2023 年四季度,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涉案专利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 通信等领域,多以专利组合形式提起,且部分专利为临期专利。高频涉案 专利主要为 Push Data LLC 与 DigitalDoors, Inc.所有,且权利人多利用 高频专利组合形式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本季度的高频涉案专利中, 存在部分专利已失效但尚在专利侵权行为追溯期的情形,因此,原告可利 用被告在专利权有效时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已失效的专利为武器向被 告提出侵权之诉,实现自身利益。

4.小结

2023 年四季度,美国专利诉讼案件量同比下降但环比有所上升。高频 原告有以下特点:一是八成高频原告首次上榜,二是部分高频原告持续性 地提起诉讼稳居 2023 年全年十大高频原告之列,三是 NPE 仍是专利诉讼 的主要原告,四是部分高频原告存在利用新获得或临期即将失效专利提起诉讼的情形。这既增加了被告应诉压力与成本,为自身商业谈判增加筹码, 也影响被诉企业在当地的社会声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 域的失效专利,任何人或经营主体均可无偿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 美国法院(针对《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286 条)认为专利诉讼的真正时 效是原告在发现某个诉因(Cause of Action)之后,可以经过多少时间 的延迟之后再提出起诉的时间,因为业界认为这将使得专利权人有着很强 的动机去推迟起诉,以等待侵权人的花费和投入已经变得很高(相应的, 双方和解金额也很高)之时,再行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多数以获取商业赔 偿为目的,最终以“和解”结案,尽管在专利失效后进行诉讼存在恶意诉 讼的嫌疑情况,但高频原告特别是 NPE 利用失效专利进行追诉的行为仍值 得警惕。

2023 年四季度,NPE 提起的专利诉讼量与总体趋势保持一致,虽环比 上升但同比仍下降。这可能受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 Orlando L. Garcia 在 2022 年 7 月发布的“分配与专利案件有关的法院业 务的命令”、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首席法官 Colm F. Connolly 在 2022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7.1 条要求提供披露声 明的命令”两个命令的持续影响。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竞赛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专利作为 企业竞争的利器频繁出现在诉讼中,未来专利诉讼案件量将持续维持在较 高水平。建议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密切关注高频原告及其涉案专 利动态,研究竞争对手的诉讼策略,及时并准确评估海外经营过程中潜在 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加强外国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纠 纷应对能力,积极防范并理性对待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来源: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

(三)美国政府据称计划放宽汽车排放限制,电车过渡期可拉长

据消息人士周日(2 月 18 日)透露,美国拜登政府打算放宽对汽车排 放的限制,给予汽车制造商更多的过渡时间。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在 去年 4 月时曾提出一份“2027 年至 2032 年提案”,旨在大幅减少尾气排 放,并提高电动汽车销量。该提案要求到 2032 年将新车排放量减少 56%; 此外要求汽车制造商到 2030 年电动汽车占新车产量的 60%,到 2032 年达 到 67%。相关汽车制造商和美国汽车工人联合会(UAW)此前曾敦促拜登政 府放缓拟议中的电动汽车销量增速。他们指出,对于美国主流消费者来说, 电动汽车技术仍然过于昂贵,而且需要更多时间来发展充电基础设施。UAW 表示,美国环保署的提案应该进行修订,以“逐步”提高严格程度,并在 “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汽车创新联盟(AAI)去年也指出,这“既 不合理,也无法实现”。该组织是一个代表通用汽车、福特汽车、丰田等 公司的行业组织。AAI 还建议,到 2030 年电动汽车的销量占比要求应放缓 至 40%-50%。在过去的 2023 年,电动汽车约占总销量的 8%。本周日,AAI 首席执行官 John Bozzella 强调,未来几年对电动汽车市场至关重要,“给 市场和供应链一个迎头赶上的机会,保持客户的选择能力,让更多的公共 充电桩上线,让工业信贷和通胀削减法案发挥作用,助力产业转型。”

美国政府预计最早于下个月公布的修订后的最终规定,预计将放缓此 前拟议的排放要求。据消息人士称,在新的规定中,预计到 2030 年电动 汽车产量占比将不到 60%。美国环保署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该提案的最终 规则草案正在进行跨部门审查,并计划最终确定一项“易于实现,确保减 少有害空气和气候污染并确保经济效益”的规则。白宫气候顾问 Ali Zaidi 周日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正在“利用智能投资和标准的力量,确保美 国工人引领全球汽车行业。”此外,预计环保署还将解决汽车制造商提出 的其他担忧,包括放宽一项大幅减少汽油动力汽车排放颗粒物的提案。(来源:财联社)

欧盟

(一)欧盟调查中车青岛四方机车公司投资补贴 

欧盟欧委会(欧委会)于 2024 年 2 月 16 日宣布,根据《欧盟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市场竞争条例》(外国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中车青岛四 方机车公司(中车青岛)参与保加利亚的公共采购行为展开外国补贴的深 入调查。这是外国补贴条例正式实施后的第一案,将对中国所有在欧盟境 内的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的投标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外国补 贴条例与中车青岛的投标行为,评析外国补贴条例的补贴概念、调查程序 与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采购的风控问题。

1.外国补贴条例中的补贴概念解读 从补贴的概念、实施主体以及获益企业角度来看,外国补贴条例与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欧盟的《反补贴条例》基本一致,即政府或 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给与企业资金资助,如政府的拨款、税收优惠、 政府低价提供产品或价格与收入的支持。公共机构指的是中国境内的所有 银行、金融、基金机构,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授信额度、承兑汇票业务 等也被认定为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资金资助。

2.外国补贴条例与货物贸易补贴的差异 外国补贴条例与欧盟的《反补贴条例》最大的差异之处在于:

(1)前者更加注重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的资金 来源与投资额的构成和投资的目的;

(2)在调查过程中,前者关注在欧盟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经济体制;

(3)调查期限为企业前 3 年获得的资金支持;

(4)处罚的方式与在货物贸易补贴法律框架下的措施不同;

(5)调查分为初步调查与深入调查(目前中车青岛处在深入调查阶 段);

(6)根据外国补贴条例规定,欧委会有可能针对中车青岛甚至股东 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即调查补贴的重点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7)该企业的补贴是否扭曲了欧盟市场公平竞争;

(8)在调查过程中,外国补贴条例要求欧委会考虑平衡补贴行为与 欧盟经贸发展之间的利弊关系,调查的重点集中在欧盟境内。

所以,外国补贴条例即兼容了欧盟的竞争法理念也涵盖了货物贸易补 贴的概念,在两者基础上进一步创立了一套新的跨境投资、并购与参与公 共采购的外国补贴法律体系和规定,将传统的货物贸易补贴概念和调查程 序纳入到了跨境补贴,涉及投资、金融与服务等一系列的投融资行为。

3.企业如何应对深入调查与构建风控体系

(1) 深入调查的侧重点——欧盟境内与投资企业的所在国公司调查 欧委会深入调查涉及两个层面,

(1)欧盟境内投资并购与参与公共 采购企业的行为;

(2)对在欧盟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企业所在国的 主体企业进行调查(中车青岛),包括股东、集团公司,如果集团内有资金往来。

从外国补贴条例的立法与实施细则角度分析,所在国企业的调查将是 深入调查的重点环节——企业资金来源与构成,海外投资的资金运作与目 的,企业过去 3 年的营业状况与资金实力,政府拨款与银行贷款的运作和 发放目的,政府资金支持与海外投资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

(1)企业所有与资金相关的政府文件、银行签署的借款 协议、与海外投资相关的政府拨款或银行资金支持的中央与地方的文件;

(2)被调查企业过去 3 年的审计报告,主要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获取 银行借款的目的与企业的运营之间的关系;

(3)关注企业的短期与长期 的负债以及与流动资产之间的关系;

(4)递延收益的构成与获取的金额 和企业 financial position 的关系;

(5)公司的现金流量与盈利的评审等等。

尽管外国补贴条例中没有明确关于投资欧盟经贸活动的母公司和投 资公司的资产类的补贴,但是,涉及固定资产的海外投资与这些资产的获 取方式也可能会是调查的内容。

(2)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并非旨在封堵中国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投资活动,因为这个条例涉及所有第三国企业在欧盟的投资经营活动行为,其核心的 关注点在于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的企业资金是否完全因所在国的政府(公共机构)的资金支持得以实现,欧盟必然要考虑该行为的本身是否扭 曲欧盟的市场内部的公平竞争,是否符合欧盟的产业发展安全利益。

从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内容来分析,规则的制定会更多地影响到中国 企业在欧盟境内的投资经营活动,因为

(1)中国的所有金融机构、基金、 银行都被认定为是公共机构(职能上类同政府),而且私营机构也有可能 在规则的层面被认定为是行使了政府的职能;

(2)在调查过程中,规则 专门设定了关于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经贸体制;

(3)扭曲公平竞争的考量 点是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在同等的条件下因所在国政府的资金支持 获得其他公司所不能获得的“竞争优势”。

对于已经在欧盟境内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包括计划在欧盟境内投资 并购或参与公共采购投标的企业,必须将风控置于投资规划的首位,要认 真分析解读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核心条款的含义,要关注企业的流动资金 获取目的和资源的配置,要合理安排政府的拨款、固定资产的投入、银行 借款的用途,以及与海外投资相关的文件,等等。

另外,企业应该考量投资并购、参与公共采购投标行为的利弊分析, 尽可能将外国补贴条例中的“投资于欧盟境内经贸发展的利益平衡”做详 实的论证。(来源:走出去智库)

(二)欧盟以“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充分”调查 

TikTok 欧盟(EU)的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 2 月 19 日发布消息称,将对视频共享服务“TikTok(抖音国际版)”的运营公司展开正式调查。该委员会 认为在欧盟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上,该公司做得不够充分。如果最终判定 违反法律,将有可能处以巨额罚款。

欧盟 2022 年 11 月实施的《数字服务法》(DSA)规定,运营 SNS(社 交网站)等的平台有义务监管虚假信息和有害内容。要求平台等采取对策, 避免未成年人收看时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关于 TikTok 现在的年龄确认机 制,欧洲委员会指出对于防止未成年人收看性内容及暴力内容“可能并不 合理、有效”。欧盟要求设计严格的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内容。 另外,欧洲委员会还提出了 TikTok 的 APP 系统有引起被称为“兔子洞效 应”的依赖症的风险。担忧如果在 APP 上听从“推荐”,就会出现全是相 似主题的视频,使观看者的关注范围变窄或者产生依赖。

欧洲委员会今后将听取 TikTok 方面及专家等的意见并进行调查。如 果认为违反法律,处罚的罚款最高将达到全球销售额的 6%。欧盟的欧洲 委员(负责区域内市场)蒂埃里·布雷顿(Thierry Breton)在 2 月 19 日 的声明中强调:“为了建立对年轻人更安全的互联网,将执行《数字服务 法》”。欧洲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宣布,由于针对虚假信息的措施等不充 分,对 X(原推特)进行调查。为了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该委员会正对 平台加强干预。(来源:日经中文网)

其他

(一)印度拟取消低税原则,将给中企带来哪些挑战

根据最新消息, 印度财政部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 月 9 日召开的联邦预算会议上审议取 消印度反倾销调查中的低税原则。如果通过,这一变革将不再单独计算损 害幅度,而直接以倾销幅度作为反倾销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曾于 2019 年考虑过取消低税原则的可能性,但未能达成共识。今年再度提上议程, 若获通过,则将修订相关法律并适用于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鉴于印度大 多数案件以较低损害幅度结案,如取消低税原则后,倾销幅度势必会大幅 提高,对中国企业在印度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1.法律规定的变化

目前,印度反倾销调查中的低税原则规定在《1995 年海关关税法》第 4 条(d)款,要求所征反倾销税额应当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产生的损害,也 就是说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可达到消除损害之目的,则最终反倾销税为损害 幅度,可少于倾销幅度。早在 2019 年印度计划废除低税原则时,便提议 修改该条款,即按照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但未获通过, 今年将再度提上议程。

2.计算方式的变化 在低税原则的要求下,调查机关需要同时计算损害幅度和倾销幅度以

作比较。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较,即(正常价值-出口价 格)/出口价格×100;损害幅度是国内产业的无损害价格和涉案产品进口 的落地价格相比较,即(无损害价格—落地价格)/落地价格×100。由于 印度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印度调查机关在倾销幅度计算时拒绝使 用中国应诉企业的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而往往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 导致了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都较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较低的损害幅度是 对倾销幅度的一种修正,企业往往可以因更低的损害幅度而“受益”。比如印度在 2023 年 9 月作出的轮式装载机反倾销裁决中,应诉企业之一广 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 80%至 90%,损害幅度是 50%至 60%, 最后调查机关按照损害幅度的 55.18%对企业征收了反倾销税。

3.应对意义及建议 在以往的情况下,低税原则的应用使得企业在较低的损害幅度下获得

相对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取消了低税原则,将使倾销幅度成为最终征税基 础,增加实际征税水平,对中国企业在印度市场带来更大的负担。中国企 业在印度市场可能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环境,征税水平的上升可能使其产 品在印度变得更昂贵,相应地减弱了市场竞争力。尽管取消低税原则尚未 最终确定,仍需引起中国企业的警觉。面对这一变化,瑞银律师提出以下 建议:

如企业遇到反倾销调查,首先要积极参与应诉。目前印度的反倾销调 查不再采用抽样程序,而是要求涉案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都必 须配合调查,因此积极参与是确保企业权益的重要前提。比如在刚刚作出 的印度印刷电路板反倾销终裁决中,可以看到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达 30 家。没有提交反倾销答卷的企业最终获得较高的反倾销税率。所以,中国 企业应该积极地参与应诉,以确保其出口数据得到充分考虑。通过主动参 与调查,企业有望获得更为公正和合理的税率,避免受到较高的惩罚性税 率。其次,反倾销调查时间一般会持续一年至一年半,建议中国企业要全 程配合并提交详实的反倾销答卷。在调查中,争取获得单独税率对中国企 业至关重要。通过提交详实的反倾销答卷,提供准确的出口数据,并积极 配合核查,以增加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降低最终征税水平,保持在印度 市场的竞争力。(来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

(二)印尼牵头呼吁对数字内容进口征税

数字世界的交易模式与实 物贸易并不一致。自 1998 年以来,每隔几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各国部长们都会延长暂停征收数字海关关税的期限,让数字产品自由地在全 球范围内流通。但这一局面即将迎来改变。下周,世贸组织将在阿布扎比 举行会议,会上将讨论是否再次延期免征数字关税的事项,而目前已经有 三个主要发展中国家表达了反对意见,分别是南非、印度和印尼。免征数 字关税的暂停令即将在 3 月到期,鉴于世贸组织的规则建立在各国共识之 上,南非、印度和印尼的反对很可能使暂停令变成历史。这将对全球商业 进行重塑,亚马逊的网络商店、奈飞的电影电视剧以及 Spotify 的音乐都 将暴露在数字关税之下,甚至连依托于数据进行迭代升级的人工智能也可 能受到波及。

近几年,新兴经济体一直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在数字贸易中的主导地 位感到担忧。此外,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保护数据隐私的必要性以及数 字货币带来的财政损失让不少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数字贸易。国际商会秘书 长 John Denton 指出,暂停令是否取消还未被敲定,他将努力延长免征数 字关税的规则。印尼是目前该规则主要的抵制者,南非和印度则在这个问 题上选择追随印尼。而免征关税的暂停令一旦失效,世贸组织将不得不开 始讨论如何建立监管数字贸易的国际框架,比如政府的关税征收方式是按 每笔交易金额进行,还是按字节规模进行。

包含美国商会在内的全球 180 多个商业团体呼吁继续延长免税规则,并强调征收关税从长远来看只会损 害征税国本身,因为其代表着该地商业环境和投资开放程度的负面信号。 欧洲大学研究所研究员 Martina Ferracane 还称,现在是多边主义世界的 一个糟糕时期,各国都不愿意在任何事情上达成共识。废除免征数字关税 的暂停令,可能会打开破坏互联网发展的保护主义魔盒。(来源:财联社)

三)韩国出口管制新规即将施行,对俄禁售中大型车

韩国有关出口管制的新规将从本月 24 日起施行。根据新规,重型建筑机械、二次电池、排量超 2.0 升的乘用车等品目原则上被禁止销往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产业通商资源部 20 日表示,经修改的“第 33 批战略物资进出口告示”将

从本月 24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 682 个品目列入“全面管制”(catch-all)清单,以配合国际社会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出口的限制。 由此,韩国全面管制清单品目增加至 1159 个。新增品目包括重型建筑机 械、二次电池、机床、飞机零部件等。这些品目被认为可被俄方充当军用 物资。出口管制标准还包括汽车排量,适用乘用车的管制标准从此前的“超 5 万美元”改为“排量超过 2.0 升”。由此,韩国对俄汽车出口规模将进 一步萎缩。韩国对俄汽车出口以二手车居多。据韩国贸易协会的统计数据, 2022 年韩国对俄二手车出口同比骤增 700%以上,为 1.9628 万辆。但根据 新规,原则上不得向俄罗斯和白俄罗出口中型车以上车型。(来源:韩联社)

(四)英国、欧盟宣布制裁多家中国企业

英国政府官网发布公告, 英国外交大臣戴维·卡梅伦 2 月 22 日宣布针对俄乌战争的个人和企业实施 50 多项新制裁,新制裁针对俄罗斯的主要收入来源,限制金属、钻石 和能源贸易制裁,制裁对象包括 3 家中国公司,名单为:

1.香港公司 Finder Technology LTD;2. 巨 航 航 空 科 技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JUHANG Aviation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imited;3.北京公司 Beijing Micropilot Flight Control Systems Co., LTD)。另外,据环球时报报道,当地时 间 2 月 21 日,欧盟成员国批准第 13 轮与乌克兰相关的对俄制裁计划,将近 200 个实体及个人被列入黑名单,其中也包括 3 家中国内地企业,分别 是广州欧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碧光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亿路发科技有限 公司。据路透社当地时间 2 月 22 日报道, 美国副财长沃利·阿德耶莫周四接受路透采访时表示,美国将于周五对 500 多个目标实施制裁,以在俄 罗斯入侵乌克兰两周年之际继续打击“俄罗斯、其推动者及其战争机器”。 (来源:走出去法律智库)

02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Notification information on technical trade measures

(一)加拿大通报了 1 项无线电设备相关措施

2024 年 2 月 7 日,加拿大通报了 1 项无线电设备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CAN/714。该措施规定了 896~901MHz 和 935~940MHz 频带内陆地 移动和固定无线电服务(包括宽带系统)的技术要求。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加拿大 

通报号:G/TBT/N/CAN/714

涉及领域:无线电设备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评议截止日期:2024 年 4 月 19 日

(二)欧盟通报了 1 项建筑产品相关措施

2024 年 2 月 7 日,欧盟通报了 1 项建筑产品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EU/1045。该措施规定了建筑产品营销的统一要求,修订了第 2019/1020 号法规,废除了第 305/2011 号法规(COM/2022/144 最终版本), 旨在改善建筑产品的标准化体系、市场监督和环境可持续性。具体信息如 下:

通报成员:欧盟 

通报号:G/TBT/N/EU/1045

涉及领域:建筑产品 

拟批准日期:2024 年第三或第四季度 

拟生效日期:官方公报发布 20 天后

评议截止日期:2024 年 5 月 7 日

 

(三)美国通报了 1 项传统烹饪产品相关措施

2024 年 2 月 16 日,美国通报了 1 项传统烹饪产品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USA/998/Rev.1/Add.1。该措施规定了传统烹饪产品将采用新 制定的和修订的节能标准。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美国 

通报号:G/TBT/N/USA/998/Rev.1/Add.1

涉及领域:传统烹饪产品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

评议截止日期:2024 年 3 月 15 日

(四)日本通报了 1 项有害物质相关措施

2024 年 2 月 22 日,日本通报了 1 项有害物质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JPN/799。该措施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的规定,将(三氟甲基)5-[2-氟-4-氯-5-((2,2,2-三氟乙基)亚磺酰基)苯氧基]戊基硫醚指 定为有害物质。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日本 

通报号:G/TBT/N/JPN/799

涉及领域:有害物质 

拟批准日期:2024 年 5 月下旬 

拟生效日期:2024 年 6 月 1 日

评议截止日期:2024 年 4 月 22 日

内容源自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

深圳市电子装备产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是中国乃至全球第一家电子装备领域中的专业组织机构。深圳市智能装备产业协会成立于2015年11月11日,是国内首个整合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自动化设备三大产业集群内的科研单位、社团和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经过10余年的发展,汇聚了日联科技、汇川、大族、海目星、新益昌、研祥、康佳、科陆智慧等优秀会员企业1000多家,广泛分布于电子制造、基础元器件、数控自动化、机器人、人工智能、智慧工厂、新材料等行业,另外协会还服务于近万家珠三角电子信息、黑白家电、新能源、光伏、照明、医疗电子、汽电子等产业链下游企业,形成了以深圳为中心,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带集群,在全国装备制造领域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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