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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张凡的会展洞察(ID:huizhandongcha)”公众号2024年2月25日文章,原文题目:“
张凡 | 把住入口+现场治理 防治“展虫”的16条措施
”,会展BEN编辑转载。正文
关于“展虫”现象及其治理,本人在2010年就撰文《专业展会上的“展虫”及其防治办法》,应是国内较早就此发声的业者。10年后的2019年,本人再次撰文《“展虫”四议》,在业内产生共鸣。
1月30-31日,应邀参加厦门凤凰公司年会,在项目总结汇报环节,“展虫”治理问题引起与会者的热烈讨论。在我看来,凤凰公司在承办海南“冬交会”、浙江农博会的工作中,将防治“展虫”列为管理目标之一,措施对症,颇具成效。五方面识别“展虫”“一从大地起风雷,便有精生白骨堆。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防治“展虫”的方法
会展从业者须从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进贩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和净化展会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展虫”的危害性。可从以下六个层面多举措地防治“展虫”。一、政府应出招推动“展虫”治理:一是,政府展率先垂范,强制“除虫”(如海南省政府明确要求“冬交会”“除虫”);二是,对“展虫”泛滥以及治理不力的展会提出批评,不予资金奖补;三是,应将治理“展虫”列入指导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行动计划,市场监督、知识产权、公安管理等政府部门应协调行动,为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现场“除虫”提供支持。二、会展业协会应号召会员单位开展“除虫”行动,可发出由会员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倡议书,集体发声承诺防治“展虫”。在促使展会主办方提高“除虫”觉悟的同时,组织交流“除虫”经验。2023年7月,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在市商务局指导下,举办“展虫”防治处理经验交流会。广州市商务局、公安局、海珠区工商工信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应邀到会,与展览公司、展馆经营公司的代表座谈交流。这应该是会展业首个交流“展虫”治理经验的会议,值得点赞。三、会展主办方的管理层与业务层须对防治“展虫”统一认识:放纵“展虫”参展就是破坏自家名声,且有助纣为虐之嫌。只有认识上去了,才能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决心防治“展虫”。四、会展场馆经营方应将防治“展虫”视为己任:一是,不能放纵以“展虫”为主的展会(这种展会的主办方往往是“展虫”)租赁展场,不为获取小利而背弃维护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二是,主动争取所在区政府的市场监督、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支持防治“展虫”;三是,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现场治理“展虫”。五、会展主承办方防治“展虫”应采取预防为先的策略,即把住入口,不让“展虫”冒充合法合规的参展商混入展会。把住入口,将大大降低展会现场的治理难度。具体做法如下:01 公开发出郑重声明,对参展商表明“除虫”态度,此举既警示和震慑“展虫”,又宣示维护展会品质,是为舆论导向。02 将防治“展虫”列入中项目团队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目标,与KPI挂钩。03 在参展合同中强化“防虫”。在合同中加入展品须为合法合规产品、而非假冒伪劣品的专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参展商如有违反,须接受现场没收展品、查封展位且不退还参展费的处罚。另附参展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参展商须与合同一并签署。承诺书与合同享有同等效力。04 要求疑似“展虫”的报名者提供公司经营执照、产品资质证明,甚至报名者的身份证号,以进行内部审查。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如企查查)核查参展商资质。对于主动报名参展且租赁标准展位的客户,要多加关注。05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展虫”列入“黑名单”,禁止报名参展。06 明确规定禁招“展虫”。对于招徕并经现场确认为“展虫”的销售人员,非但不能获取销售佣金,而且要扣罚工资、奖金。对于项目经理或项目团队的销售负责人也要追究失察之责。07 对于委托销售的代理商,在委托合同中要有禁招“展虫”的条款。如代理商招徕并经现场确认为“展虫”的,扣罚代理的销售佣金,并处以罚款。对于不能落实禁招“展虫”的代理商,取消其代理资格。08 展会项目团队每周召开的销售业务调度会,要针对报名参展的新客户中疑似“展虫”者进行甄别。09 政府展应将“除虫”要求写入委托承办的合同中。主承办方可借鉴海南“冬交会”经验,尝试取消或限制销售标准展位的做法。六、展会主承办方在把住入口的前提下,仍不能放松展会现场的“展虫”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如下:10 在展前,展会主办方应主动与展馆经营方、展馆所在地政府的市场监督、知识产权、公安等管理部门沟通,告知“展虫”治理措施,并请求支持与配合。11 展会期间,在展馆入口处以显著方式(如制作背景板),将治理“展虫”事项告知参展参观者。12 安排专人在布展阶段核查“展虫”情况。对确认为“展虫”的摊主,劝其退出布展。对不听劝阻者,应按参展合同约定在展会开幕的前一天晚上没收展品,并在空展位的楣板上张贴“此展位为‘展虫’,已经清退“的标语。销售此展位的人员(包括委托代理商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参加清退“展虫”展位的工作。13 对不听劝阻且阻止没收展品者,应商请展馆保安(包括当地公安民警)到场,按参展合同强制没收展品。14 对因此而闹事的“展虫”,尤其是结伙闹事者,应将其带至主办方在展会现场设立的办公室,对其说明主办方执行合同的正当性,要求其接受处罚。对于寻衅滋事者,须及时报警,避免酿成群体性的治安事件。15 在布展阶段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清退的“展虫”展位,在展会开幕后,可采取在展厅进口处和在该展位上张贴标语、广播提醒、派人在该展位旁边举牌的等警示措施,告知观众该展位系“展虫”展位,以免上当受骗。16 对“蹭展”的“展虫”,一经发现,须及时清理。“ 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展虫”的防治,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打持久战。以上措施是笔者根据业内经验进行的归纳。欢迎交流,以不断创新治理方法。(文中图片来自网络。)会展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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