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OCs在线监测的比对验收,不少涉VOCs排放企业和环保公司都会遇到“验收比对时间、运行比对时间”和“VOCs在线监测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分析周期”之类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江苏生态环境厅给出的回复。
问:1、于VOC验收比对时间的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中9.3.2 验收内容:9.3.2.2 进行正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应采集不少于 5 个有效数据对,非甲烷总烃应采集不少于 9 个有效数据对;9.3.2.3 安装有氧气 CMS 装置的,应对其进行验收。进行正确度验收时,含氧量应采集不少于 9 个有效数据对。验收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流速、烟温、湿度是否可以检测1天,采集5个有效数据对?非甲烷总烃和含氧量是否可以检测1天,采集9个有效数据对?2、于VOC运行比对时间的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中11.4 正确度核查:至少每 3 个月做一次正确度核查,将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 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数据对个数按 9.3.2.2 和 9.3.2.3 要求执行,记录格式参见附录 D。运行季度比对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流速、烟温、湿度是否可以检测1天,采集5个有效数据对?非甲烷总烃和含氧量是否可以检测1天,采集9个有效数据对? 答: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应参照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执行。附录A中规定取参比方法与NMHC-CEMS或氧气C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参比方法与NMHC-CEMS或氧气CMS测定值均取标准干基浓度,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正确度计算,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连续进行3d。 NMHC-CEMS日常运行比对检测的时间可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问答选登中关于“非甲烷总烃日常运行检测比对时间”的回复,参照DB 32/T 3944-2020有关规定,规范性的日常运行比对检测应按照验收比对检测的规定执行,即需要每天至少取9组有效数据,连续进行3天。
问:根据HJ1286《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3.6分析周期定义“CEMS 连续运行时给出 2 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这个周期时间,包含气体反吹的时间么?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经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3.6条款,分析周期定义为“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2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其检测方法参照HJ 1013-2018,连续测量3d,每天至少测量1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满足≤3min的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5.4.5.5条款规定“系统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设置,保证分析周期时长满足要求、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污染源在线监测自行验收工作指引 1.验收依据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2.验收时间 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平台联网之日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3.验收条件 1.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排污口已办理排污口规范化手续,监测以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2.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标准要求。 3.排污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监控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监测数据采集符合规范,与环保平台联网并能稳定上传数据一个月及以上。 4.在线监测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验收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合格。 5.建立使用维护、定期校验、设备故障预防及处置等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台账。 4.验收内容 1.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在线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4.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验收比对监测情况; 6.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7.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5.验收程序 1.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排污企业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申请联网,稳定试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2.整理验收资料。排污企业在取得“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后,按附件清单整理验收资料: 3.成立验收工作组。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资料整理完成后,成立验收工作组自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及运营等单位代表、两名或以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4.信息公开。排污企业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 1 个月。 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排污企业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验收所需资料清单
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南沙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自行验收工作指引,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发布的工作指引,对相关企业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具有指导,可供参考借鉴,参考依据有所删减;各企业具体验收所需要求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执行。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2024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即将上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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