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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传播生态环保好声音 讲述美丽中国建设好故事
2024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强调,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制度创新、实践推广和国际传播,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
2月29日,生态环境部成立美丽中国特邀讲师团,充分发挥特邀讲师的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大力宣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举措成效,推动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理论更加深入人心。
为此,《中华环境》杂志邀请讲师团成员为本刊撰写文章,积极讲述美丽中国建设好故事,传播生态环境保护好声音,现分享部分讲师文章,以飨读者。
正文
近年来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思路调整
“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环境标准加速发展,为推进污染减排、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对重点行业、地区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截至2023年底,现行环境标准中,有17项质量标准、186项排放标准,总体上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国家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更加注重标准实施。如果说早先更加注重完善标准体系,着力于组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那近年来,国家更加注重环境质量的改善,并为此更加注重抓好已发布环境标准的实施工作。
首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新近修改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效力,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于2016年和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解释明确规定,排放、倾倒、处置特定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该项规定及其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环境标准的强制效力。最后,通过环保督察帮扶,监督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推动标准落实到位。
二是在完善标准体系和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更加注重通过标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首先,对不适应当前形势,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的标准进行适时修订和优化。例如,基于我国国情,修改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镉、汞的指标限值,实现与国际接轨。其次,填平补齐存在空白的排放标准。例如,针对VOCs排放控制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制药工业、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农药制造工业、印刷工业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填补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的空白。再次,围绕国家重大改革政策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标准,修订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有力地支撑了打击进口洋垃圾的工作。最后,完善移动源排放控制标准体系。针对柴油车新车污染物排放控制(国六)、柴油车和汽车在用车排放控制,以及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控制,制定发布了4项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上述工作思路指导下,近年来国家标准出台节奏有所控制,仅发布了1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2项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25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5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项,大气固定源排放标准3项,大气移动源排放标准4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3项(其中,11项为进口废物相关标准),核与辐射控制标准4项。
三是在环境标准的过程管理和实施结果方面,更加注重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针对行业污染重、经济占比高、社会影响大、标龄长的排放标准,国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对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生态环境部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对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效果的后评估,用以研究完善相关标准。
规范重要国家环境标准的审定发布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第4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领域的强制性标准,一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管理实践中,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相关情况汇报。
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及备案
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报批之前应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截至目前,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项地方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部备案,其中对国家环境标准加严的有101项,填补国家环境标准空白的有112项。
当前,国家环境标准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体系比较完备,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中等至先进水平,进入相对稳定发展阶段。同时,地方为满足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大力推进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呈加速发展态势,但地域发展不平衡,不仅数量差别较大,工作质量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管理
根据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环境标准工作。一是根据客观实际,继续完善环境标准体系,优化环境标准项目指标,发挥好环境标准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支撑作用。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高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避免反复频繁加严标准。三是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对于现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不到位的地方,督促其重点提高标准实施效果。四是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五是根据国务院部门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和“双碳”目标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涉及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统计核算、排放报告、核查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别涛,生态环境部美丽中国特邀讲师团讲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原司长)
中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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