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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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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
国际安全形势严峻
多国深受恐怖主义滋扰
暴恐分子为追求破坏效果的最大化
会选择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恐袭击行为
大型活动场所人员密集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
一般为反恐重点目标单位
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
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需落实哪些反恐防范措施
才能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
首先说说单位职责
01
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空(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空(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空(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空(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空(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空白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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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款分五项,从五个方面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本项中规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效开展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二是明确预警、报警程序;三是明确应急处置和疏散群众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是明确初步应对处置恐怖袭击的程序和措施;五是明确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是其他必要的措施。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一是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是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处置措施;三是有关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四是预警、报警、初步处置恐怖袭击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公共聚集场所来说还应当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培训内容,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对象主要应包括: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反恐怖主义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专职和义务反恐怖主义安保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等。此外,根据本项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恐怖袭击发生时,这些预案和措施能够有条不紊得到落实。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的设备、设施。本项中的“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重点目标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能力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本项中的“设备、设施”一般包括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所必需的报警、通讯联络、初步应对处置、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设备、设施。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指定具体承担安全防范职责的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是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部门,或者明确哪些人员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以保证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和组织落实。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本项中的风险评估是指根据恐怖主义活动的整体形势、本单位的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对本单位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进行预估。这种风险评估可以由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自行进行,也可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项中规定的实时监测安全威胁,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通过技防设备、专人值班巡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安全威胁,并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是政府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是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本项要求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要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有利于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防范工作查缺补漏。
空白第二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三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规定。本款是与本法第二十七条相衔接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建设单位,有的就是本款规定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因此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三同步”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主要是考虑只有坚持“三同步”,才能保证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在兼容性、匹配度、覆盖面等方面,与相关基础设施完全配套,并能保证实时投入使用,不留安全死角和“断档期”。同时,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配套工作,比事后改建、改造省时、省力、省费用。“同步设计”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重点目标永久建筑物的设计时,考虑到安装反恐怖主义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需要,为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预留适当位置。“同步建设”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永久建筑物施工建设的同时,按照预先的设计,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这样既有利于合理安排组织施工,节约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也有利于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管用、好用。“同步运行”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和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而不用”的现象。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重点目标“三同步”有关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因此,有关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在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时,要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进行。本款中的相关标准是指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质量标准。
空白第三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款中的值班查看是指明确人员实时观看视频图像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恐怖袭击危险,尽早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本款的信息保存使用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要建立有关的保存和使用制度,以满足追查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排除恐怖主义隐患等的需要。本款中的运行维护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实时可用。此外,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款还规定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空白第四款是关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职责的规定。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袭击往往处心积虑、无孔不入,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只是解决了重点防范问题,这对于整个反恐防范工作来说是不够的。为此,本款规定了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范恐怖袭击、落实安全责任方面的义务。根据本款规定,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等法律对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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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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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根据本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他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公安机关报告。本条中的“大型活动”是指人员密集、人数多的活动,如重大的体育赛事、大型的文艺演出活动等。本条中的“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有关单位的内部规定等。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铁路公安人员等有权对旅客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规定等。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负责检查的单位,要予以扣留,同时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情况、排查隐患,并作相应处理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03
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哪些反恐防范措施?
空白为全面做好我市大型活动反恐防恐工作,推动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管责任,结合工作实际,深圳市反恐办编制了《深圳市重点目标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建设工作参考手册(试行)》,为各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防主体责任提供工作指导及参考规范。
1.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2.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为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 建立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应当对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成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4. 建立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安保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必要的防护和应急装备(不方便随身携带的应就近妥善存放);
5.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反恐怖防范与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成员应经专业装备使用技能培训且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 建立训练演练制度。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的定期组织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开展应急技能训练和应急处突演练,不断提升应对恐袭的应急能力;
7.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定期开展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
8.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反恐应急最小作战单元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04
发生突发事件以后,应该如何开展先期处置?
空白重点目标经营管理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整合内部安保力量组建最小作战单元,以实现“1分钟自救、3分钟互救”工作目标,在重点目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安保人员应实现“1分钟响应”,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响应处置,最小作战单元应在3分钟内携带应急装备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实现作战单元“3分钟”响应。
1
安保人员“1分钟”响应
空白本流程适用于重点目标内部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以及最小作战单元,在接收指令或收到紧急预警、求助信息后,应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及事发现场实际,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响应处置。
● 请求增援
空白立即使用内部通联对讲机(或应急哨)向最小作战单元发出不少于2次的紧急求助信息。
● 控制制止
空白立即口头呵斥警示并使用个人(或公共)应急装备进行先期应对。
● 疏散群众
空白通过重复喊话,疏散身处危险区域的群众快速离开危险区域。
● 自救互救
空白积极调动事发现场及附近群众就地取材进行自救互救。
2
最小作战单元“3分钟”响应
● 立即报警
空白呼叫附近机动岗位安保人员共同协助救援,同步向属地派出所报告,或拨打110报警。
● 协同响应
空白最小作战单元立即携带防暴处突装备器械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实现小组“3分钟”响应。
● 控制阻止
空白口头大声劝告嫌疑人,不听劝阻的应立即使用防暴处突装备器械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 疏散救助
空白快速疏散事发现场及附近无关人员控制危险源,组织救助伤员或遇险人员。
● 及时通报
空白及时通报重点目标周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或影响波及的其他单位和群众。
● 舆情管控
空白严禁擅自传播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照片,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工作信息。
空白警方到场后,最小作战单元应当听从现场警方指挥,协助开展救助伤员、封控警戒、疏散撤离、案事件调查等工作。
05
重点目标单位未落实反恐防范措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空(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空(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空(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空(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空(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空(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空空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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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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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即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或者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空白第二款是关于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人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单位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空白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采用的双罚制,即不仅处罚有关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还要处罚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该单位负责恐怖袭击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中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具体负责实施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反恐工作义务?
01
如何辨恐识疑和自救互救?
空白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每位公民的必修课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1
辨恐识疑
空白在参加大型活动时,观察、留意身边可疑人员或物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2
有奖举报
空白深圳警方对积极配合、举报涉恐活动的公民颁发500-50万不等的奖励,对重大有功人员,奖励金额不设上限。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身份等信息,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空白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却窝藏、包庇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
留心观察
空白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时,首先要观察该地点安全出口位置、报警器开关、逃生路线标示及消防设施位置等。
空白万一发生危险情况,要及时从逃生通道逃离,不要围观和拍照,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4
配合安检
空白日常生活中,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等场所时的安全检查,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这些举手之劳的作用不可小看,它对全社会防范恐怖袭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震慑阻止暴恐分子策划、准备及实施恐怖袭击活动。
02
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 “1分钟”自救
呼救提醒:大声呼叫(救命!有危险!),商家可吹响应急哨,提醒事发地从业人员,以及事发现场附近安保人员。
快速逃离:快速逃离事发危险区域,确保自身安全。
持具防卫:如无法立即安全逃离,应使用身旁应手器械(或就地取材)进行自救。
● “3分钟”互救
疏散互救:逃离或自卫过程中,有意识地提醒并引导周边人群远离危险区域,及时拨打110报警;
协同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鼓励使用应手器械协助安保人员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暴力袭击犯罪,尽可能防止事态恶化或扩散。警方到场后,应听从警方指令,主动协助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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