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在企业未生产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

来源:世展网 分类:环保行业资讯 2024-05-30 11: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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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津某酒厂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调查,江津某酒厂委托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经调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江津某酒厂2023年7月4日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业主签字,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调查处理】

经调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4日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企业基本情况表未交业主签字,该公司采样人员伪造业主签字,出具的涉案监测报告与另一份不同采样时间的监测报告中的采样现场照片雷同。该公司未到现场开展监测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规定,该公司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和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例。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掩盖未开展现场采样的事实是一种常见的弄虚作假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能形成震慑。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执法公众号

本文通过对以往公开通报监督检查涉及监测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便于监测人员的技术提升,问题涵盖采样、分析、报告编制、质量控制等方面。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帮助。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监督检查要点
序号监督检查问题
1 pH值测定前未对仪器进行校准,无质控样品。
2非甲烷总烃样品数据检测仪器设备上无相应的检测数据的电子记录。
3原子荧光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评价表中无依据标准技术要求。
4五日生化需氧量数据表达有误(有效数字位数),五日生化需氧量用设备编号MG15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的校准温度是10℃和30℃。
5实验区存有过期未分析样品。
6采样记录中采样体积为500毫升,分析记录中取样体积为200毫升,现场检查发现剩余样品体积约仍为500毫升,样品剩余体积存在逻辑不符。
7采样记录上容器为玻璃瓶,实验室发现为塑料瓶盛装。
8机构出具了水质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的测试记录,未能提供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大肠埃希氏菌株的证书,且提供的菌株购买时间为201776日。
9机构采取自我承诺方式完成了HJ 1147-2020的标准变更变更,现场未能提供该方法标准的验证记录。
10pH值参数未按照HJ  1147-2020进行检验检测,测定前未对仪器进行校准,无样品测定的质量控制样品,平行样测定的比例不足。
11报告中记载溶解性总固体项目分包,机构无法提供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意的相关记录。
12没有完整收集分包方所有的资质证书附表,包括授权签字人及签字领域表,也没有考核分包方承担三甲苯等项目的实际能力。
13化学需氧量参数检测依据为《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而化学需氧量参数的方法来源资质认定证书认定范围不含HJ505-2009标准。
14离职人员包括社保未在本单位人员原始记录、报告签字。
15机构中三份报告中,苯、甲苯、二甲苯原始记录为复印同一份记录。
16检测项目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17水样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水质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中原始记录涂改。
18监测项目为耗氧量,采用《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1989,机构证书附表中无耗氧量项目。
19出具石油类的检测数据,但机构无法提供石油类采样器,在采样记录中采样体积为500毫升,在分析记录中取样体积为605毫升。
20 监测报告中所用仪器设备与原始记录不一致,且现场检查恒温恒湿称重系统、电子天平仪器使用记录,均未见颗粒物样品称量记录,认定监测数据造假。
21固废砷、汞参数有消解方法但无完整的前处理原始记录。
22砷、汞、硒未按照694-2014的要求现场单独采样。
23化学需氧量分析中氯离子的初判值表示为<1000mg/L并无相应原始记录。
24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熊某某同志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不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
25机构授权签字人离职,但机构未能提供该授权签字人撤销的相关记录。
26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总悬浮颗粒物标准(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取消;
27采样监测原始记录硫化物保存方式固定格式为“先加乙酸锌乙酸钠”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1226-2021不符。
28石油类监测项目原始记录缺正己烷使用前透光度检查情况记录。
29 气相色谱仪使用记录,样品编号信息记录不详。
30报告中原始记录缺土壤粉碎研磨等制备过程有关信息。
31机构本年度自查未形成相关整改报告。
32水质总磷标准物质未做期间核查。
33气相色谱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不规范涂改。
34苯系物谱图无组分名。
35锌、锰、铜、铅、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校准曲线缺空白浓度点的仪器响应值信息,未附校正曲线谱图。
3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4个点位均未监测背景噪声值,且在原始记录及报告检测依据中无HJ706-2014标准。
37采样记录缺少排气筒采样位置距弯头距离信息;
38总磷采样,未按《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要求监测浊度。
39低浓度颗粒物原始记录中样品跟踪率分别为1.491.681.47,不满足1.0±0.1要求。
40现原子荧光法分析原始记录(水)中Hg标准曲线浓度系列(0.40-2.00μg/L),不符合HJ 694-20149.2 校准”中关于校准标注配制的规定(0.10-1.00μg/L)。
41土壤中铜、锌、镍等测定结果使用干物质数据《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613-2011)参与计算,原始记录中水分数据计算不正确,但报出结果无误。
42硒的测试原始记录中未按标准要求规定作质量控制。
43镉测试原始记录中使用的镉标准溶液已过期。
44测定环境噪声时,未按照强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要求测定风速并进行记录。
45参加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时,漏报水中氟化物项目。
46在未进行采样的情况下,采样人员手动录入了采样数据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47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所显示的采样时间段,未见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经过进一步核实,采样人员并未对烟气开展采样工作,而是根据当日中卫市某化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了此次检测原始记录。
48在对某企业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比对监测时候,擅自将原定监测两个排放口的任务,缩减为一个。对那个并未进行监测的排放口数据,该公司把采样仪器放在车上空采获得数据报表,再依据同时段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在误差范围内伪造了烟速、烟温和颗粒物等的数据,并出具了虚假的监测报告。
49调取AWA6228+型多功能声级计内24组历史数据发现,声级仪内采样日期排列顺序与原始采样数据序号明显不对应,不符合按实际采样时间顺序排列的运行程序,其中部分采样记录,为该单位噪声采样员通过调整噪声仪时间模拟噪声采样补充进来的,没有去委托单位实地开展采样,并将伪造的原始采样数据用于检测报告。
50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对某单位焙烧工序废气颗粒物进行采样,通过调阅被检测单位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以上时间未开展检测采样,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
51被检测单位监控系统视频记录中,采样人员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与检测报告检测取样时段严重不符,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52采样人员NOx检测时间为3分钟时段值,未能代表小时均值。雨水检测,在天气晴朗且非采集点采集的非雨水样,检测出来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并无法复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53企业停产检修期间,检验检测公司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54悬浮物检测结果为7-9mg/L,原始记录中显示取样量为100ml,滤膜实际增0.68mg,均不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1989)分析方法的要求。
55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有组织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的要求。
56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现场采样原始记录;提供的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烟尘采样文件打印凭条显示的标干流量数值与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修改单)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明显不符,相差15倍以上。
57在对该排放口检测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但现场没有颗粒物采样头和采样气袋,采样记录和烟尘检测仪打印的检测小票显示,已对5个排污口完成采样,经核查采样人员使用的采样车辆,车辆上没有存放任何完成的采样头和采样气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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