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环境执法弄虚作假、非法处置危废等典型案例

来源:世展网 分类:环保行业资讯 2024-06-04 20: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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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开州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重庆某建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3.重庆某餐饮管理集团涉嫌油烟超标排放案

4.重庆大渡口区某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5.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犯罪案

6.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涉嫌危废污染环境犯罪案

7.重庆沙坪坝区熊某某非法处置危废案

8.重庆某环保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详情如下:1.重庆市开州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情简介】重庆市开州区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3辆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车辆均排放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出具的上述3辆车在用车检测报告显示排放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明显与事实不符合,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70元。【调查处理】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专家,对开州区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录像时发现,该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对渝AXXX5L,2023年10月23日对渝DXXXY6、渝F2XXX5等3辆柴油车辆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时,车辆均排放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出具的上述3辆车在用车检测报告,其排放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明显与事实不符合。经进一步核实,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操作不规范,未仔细观察车辆排放情况,该公司在被检车辆存在明显可见黑烟时,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具体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70元。【启示意义】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诊断师”。如果检测公司在检测过程弄虚作假,“诊断师”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将影响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本案中,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专家共同开展现场执法工作,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重庆某建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挤塑板生产,破碎工序和挤出成型分别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废气通过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和热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挤塑板生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主要工艺为破碎一搅拌一热熔发泡一挤出成型一铣边一开槽等。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破碎工序和挤出成型分别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根据该公司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工序废气应当通过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和热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但该公司破碎工序粉尘收集不完善,粉尘散排严重,集尘罩安装位置偏离收尘点。原料破碎工序布袋除尘设施在生产作业时,未按要求运行,现场检查时停运,且电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热熔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结板,管道破损,引风电机未启动,处于停运状态,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启示意义】本案涉事企业,对排污许可、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安装污染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日常监督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的同时,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目前,该公司加大对破碎工序粉尘的收集力度,粉尘散排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已对布袋除尘器损坏的电路进行维修,布袋除尘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已将结板的活性炭更换,热熔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废气经有效处理后排放。

3.重庆某餐饮管理公司油烟超标排放违法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外油烟废气监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罚款7600元。【调查处理】2023年10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食堂正在从事炒菜作业,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20米高的烟道高空排放。执法人员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三食堂排放油烟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浓度超标2.1倍,构成油烟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第1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鉴于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启示意义】由于高校属于人员集中区,人口多,餐饮油烟集中排放量大,加强油烟治理和执法,对控制油烟排放,减少污染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是督促餐饮企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达标排放餐饮油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法定义务,也是经营者履行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二是做好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后,餐饮经营者要随时掌握油烟净化等设备是否在正常状态;油烟净化装置有故障后要及时修理,避免出现油烟治理设施断电、部分功能失效等问题;要定期检查排气管道,保持管路的密闭完好;油烟净化设施应安装防火,防震,消声隔热设备,保证安全生产要求;油烟净化设施要与排风机联动,定期开展净化设施和管路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滤料,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4.重庆大渡口区某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某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遮盖堆放的建筑土方,挖出的建筑土方在场内堆存,一直未采取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2023年3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项目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土方未遮盖。经调查,该施工单位自2023年2月10日开始开挖作业以来,挖出的建筑土方在场内堆存,一直未采取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上述行为违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3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启示意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是一场“持久战”。实践中,部分单位图省事,未意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持续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5.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六价铬在线监测自动分析设备采样水管未接入设备内,软管与排污管处于断开状态,检查打开自动分析设备箱发现标注为“水样口”管的软管接入一个装有约200毫升透明状清液的量杯内,数采仪上显示六价铬数据为清液中采集数据。该企业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3年7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对位于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站房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法人蔡某和运维人员文某飞进行询问了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的六价铬在线监测自动分析设备采样水管未接入设备内,软管与排污管处于断开状态。执法人员打开自动分析设备箱发现标注为“水样口”管的软管接入一个容量为500毫升的量杯内,量杯内有约200毫升透明状清液,数采仪上显示六价铬数据为清液中采集数据,检查前两日的数采仪数据存在超标现象。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之规定,该公司已涉嫌生态环境犯罪。2023年10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启示意义】一是与公安部门快速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了控制,公安部门快速参与该案的调查询问及证据收集。充分发挥了各自的办案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二是参考国家典型案例,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六价铬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用范围,对打击重金属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启示意义。

6.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涉嫌危废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机加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危废代码:HW-09)收集在厂区内(生产车间外)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内,再用管道泵送至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格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并由其代为处置废切削液。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擅自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废切削液和本公司产生的废切削液共计13.85吨通过其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一般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置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3年8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先将机加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危废代码:HW-09)收集在厂区内(生产间外)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内,再用管道泵送至该公司厂区外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格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并由其代为处置废切削液。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擅自将废切削液通过其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一般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置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从2019年至2023年8月,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通过前述方式交至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累计排放量约4.9吨)。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本公司从2017年6月至2023年8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约8.95吨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约4.9吨,一起处置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共计处置并排放废切削液约13.85吨。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检查当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启示】一是加强行刑衔接、提高办案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前往现场,信息共享、线索共享、调查取证同步进行形成有效合力,有力震慑了恶意排污行为,充分体现了联动执法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二是突出震慑作用、确保生态安全。本案中违法企业私自将废切削液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其行为恶劣,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7.重庆沙坪坝熊某某非法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熊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收集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HW09类危险废物),将废桶加工成铁皮(HW49类危险废物)后转卖,共计约12吨,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3年9月12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时,发现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姚家扁组4号附2号一厂房内堆存有废机油桶、废有机溶剂桶、废机油及废有机溶剂混合液体等危险废物并疑似非法处置,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作坊业主为熊某某,其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3年2月开始在此收集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将废桶加工成铁皮后转卖,经对熊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收集、加工、转运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共计约12吨。经认定,熊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收集的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混合液体废包装物加工出来的铁皮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900-041-49),在经营过程中收集的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混合液体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900-007-09)。依据《刑法》第338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所列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当依法追究熊某某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案件启示】农村地区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多发,要加强针对性宣传,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共筑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防线。

8.重庆某环保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该环保产业公司在该建材公司一个石灰石仓收尘器,3个水泥库收尘器工况为零的情况下,仍在上述4个点位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监测报告造假,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0万元。【调查处理】2023年7月,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2022年3月1至3月2日期间的生产设备运转统计表,一个石灰石仓收尘器,3个水泥库收尘器工况为零;而在查询该公司委托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自主监测报告“某(监)字〔2022〕第WT2XX号监测报告”时发现在上述工况为零的时间内,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仍在这4个点位进行了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大气监测技术负责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现场调阅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原始采样记录,并就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调查发现,采样仪原始数据中3个水泥库收尘器在监测时间、监测点位不同的情况下原始监测数据大气压强均为096.200KPa。由此,联合调查组确定了该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工况、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第1款之规定,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01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启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以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处监测报告造假,强化和规范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依法监测,如实出具监测报告,成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职和规范企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来源: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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