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监督检查要点

来源:世展网 分类:环保行业资讯 2024-06-05 11:4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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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节选)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综合研判过程中,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鑫汇污水处理厂)1月以来,进水总磷总氮数据波动较大且部分时段明显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但是废水排口的总磷、总氮数据曲线异常稳定。随即执法人员调取该厂动态管控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每日频繁出现无视频数据的情况。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鑫汇污水处理厂突击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广区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1日至17日运维人员多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的配电室,关闭其中的视频监控电源后,将装有水的矿泉水瓶拿出配电室。进一步调查发现,运维人员每次进入配电室内关闭电源的时间与动态管控系统平台视频监控断电无视频数据的时间点相吻合。

经查,运维人员在关闭电源后,随即进入站房内,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插入事先准备好装有达标总磷、总氮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测量污水处理厂真实水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利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并锁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当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节约执法资源,解决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的困扰,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本文通过对以往公开通报监督检查涉及监测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便于监测人员的技术提升,问题涵盖采样、分析、报告编制、质量控制等方面。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帮助。

序号监督检查问题
1 pH值测定前未对仪器进行校准,无质控样品。
2非甲烷总烃样品数据检测仪器设备上无相应的检测数据的电子记录。
3原子荧光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评价表中无依据标准技术要求。
4五日生化需氧量数据表达有误(有效数字位数),五日生化需氧量用设备编号MG15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的校准温度是10℃和30℃。
5实验区存有过期未分析样品。
6采样记录中采样体积为500毫升,分析记录中取样体积为200毫升,现场检查发现剩余样品体积约仍为500毫升,样品剩余体积存在逻辑不符。
7采样记录上容器为玻璃瓶,实验室发现为塑料瓶盛装。
8机构出具了水质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的测试记录,未能提供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大肠埃希氏菌株的证书,且提供的菌株购买时间为201776日。
9机构采取自我承诺方式完成了HJ 1147-2020的标准变更变更,现场未能提供该方法标准的验证记录。
10pH值参数未按照HJ  1147-2020进行检验检测,测定前未对仪器进行校准,无样品测定的质量控制样品,平行样测定的比例不足。
11报告中记载溶解性总固体项目分包,机构无法提供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意的相关记录。
12没有完整收集分包方所有的资质证书附表,包括授权签字人及签字领域表,也没有考核分包方承担三甲苯等项目的实际能力。
13化学需氧量参数检测依据为《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而化学需氧量参数的方法来源资质认定证书认定范围不含HJ505-2009标准。
14离职人员包括社保未在本单位人员原始记录、报告签字。
15机构中三份报告中,苯、甲苯、二甲苯原始记录为复印同一份记录。
16检测项目未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17水样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水质容量法分析原始记录中原始记录涂改。
18监测项目为耗氧量,采用《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1989,机构证书附表中无耗氧量项目。
19出具石油类的检测数据,但机构无法提供石油类采样器,在采样记录中采样体积为500毫升,在分析记录中取样体积为605毫升。
20 监测报告中所用仪器设备与原始记录不一致,且现场检查恒温恒湿称重系统、电子天平仪器使用记录,均未见颗粒物样品称量记录,认定监测数据造假。
21固废砷、汞参数有消解方法但无完整的前处理原始记录。
22砷、汞、硒未按照694-2014的要求现场单独采样。
23化学需氧量分析中氯离子的初判值表示为<1000mg/L并无相应原始记录。
24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熊某某同志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不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能力)。
25机构授权签字人离职,但机构未能提供该授权签字人撤销的相关记录。
26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总悬浮颗粒物标准(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取消;
27采样监测原始记录硫化物保存方式固定格式为“先加乙酸锌乙酸钠”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1226-2021不符。
28石油类监测项目原始记录缺正己烷使用前透光度检查情况记录。
29 气相色谱仪使用记录,样品编号信息记录不详。
30报告中原始记录缺土壤粉碎研磨等制备过程有关信息。
31机构本年度自查未形成相关整改报告。
32水质总磷标准物质未做期间核查。
33气相色谱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不规范涂改。
34苯系物谱图无组分名。
35锌、锰、铜、铅、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校准曲线缺空白浓度点的仪器响应值信息,未附校正曲线谱图。
3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4个点位均未监测背景噪声值,且在原始记录及报告检测依据中无HJ706-2014标准。
37采样记录缺少排气筒采样位置距弯头距离信息;
38总磷采样,未按《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要求监测浊度。
39低浓度颗粒物原始记录中样品跟踪率分别为1.491.681.47,不满足1.0±0.1要求。
40现原子荧光法分析原始记录(水)中Hg标准曲线浓度系列(0.40-2.00μg/L),不符合HJ 694-20149.2 校准”中关于校准标注配制的规定(0.10-1.00μg/L)。
41土壤中铜、锌、镍等测定结果使用干物质数据《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613-2011)参与计算,原始记录中水分数据计算不正确,但报出结果无误。
42硒的测试原始记录中未按标准要求规定作质量控制。
43镉测试原始记录中使用的镉标准溶液已过期。
44测定环境噪声时,未按照强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要求测定风速并进行记录。
45参加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时,漏报水中氟化物项目。
46在未进行采样的情况下,采样人员手动录入了采样数据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47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所显示的采样时间段,未见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经过进一步核实,采样人员并未对烟气开展采样工作,而是根据当日中卫市某化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伪造了此次检测原始记录。
48在对某企业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比对监测时候,擅自将原定监测两个排放口的任务,缩减为一个。对那个并未进行监测的排放口数据,该公司把采样仪器放在车上空采获得数据报表,再依据同时段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在误差范围内伪造了烟速、烟温和颗粒物等的数据,并出具了虚假的监测报告。
49调取AWA6228+型多功能声级计内24组历史数据发现,声级仪内采样日期排列顺序与原始采样数据序号明显不对应,不符合按实际采样时间顺序排列的运行程序,其中部分采样记录,为该单位噪声采样员通过调整噪声仪时间模拟噪声采样补充进来的,没有去委托单位实地开展采样,并将伪造的原始采样数据用于检测报告。
50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对某单位焙烧工序废气颗粒物进行采样,通过调阅被检测单位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以上时间未开展检测采样,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
51被检测单位监控系统视频记录中,采样人员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与检测报告检测取样时段严重不符,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52采样人员NOx检测时间为3分钟时段值,未能代表小时均值。雨水检测,在天气晴朗且非采集点采集的非雨水样,检测出来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并无法复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53企业停产检修期间,检验检测公司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54悬浮物检测结果为7-9mg/L,原始记录中显示取样量为100ml,滤膜实际增0.68mg,均不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1989)分析方法的要求。
55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有组织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的要求。
56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现场采样原始记录;提供的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烟尘采样文件打印凭条显示的标干流量数值与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修改单)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明显不符,相差15倍以上。
57在对该排放口检测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但现场没有颗粒物采样头和采样气袋,采样记录和烟尘检测仪打印的检测小票显示,已对5个排污口完成采样,经核查采样人员使用的采样车辆,车辆上没有存放任何完成的采样头和采样气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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