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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国化妆品》杂志|何欣洋
三人同天终身禁业,涉及染发剂和儿童化妆品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一天连开两张行政罚单。两家化妆品企业因违法生产化妆品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共3人被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化妆品》杂志通过查找核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照编号,确认两家企业分别为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与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
从已通报的违法事实可见,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于2022年1月6日生产的染发膏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被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并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的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和2023年4月8日生产的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均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上述涉案产品为儿童化妆品。
中浩生物生产的2款违规儿童化妆品外包装
“新规”以来共有18人被禁业
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置了“处罚到人”制度,即存在特定违规情形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
《条例》中涉及对自然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条款有3条,包含的行政处罚种类既有财产罚(罚款),也有资格罚(限制从业)。自然人可能面临依次为终身禁令、十年禁令和五年禁令的禁业期: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终身禁令涉及三类情形,分别为无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和委托行为;涉及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不安全原料和不安全化妆品的行为。
第六十条规定的十年禁令涉及六类情形,分别为涉及不合规原料和包材的行为;涉及不合规化妆品的行为;不规范的生产行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涉及配制化妆品和不安全化妆品的经营行为;拒不召回、停产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五年禁令涉及五类情形,分别为涉及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未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委托监督不到位;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涉及化妆品标签不合规的行为。
2021年《条例》施行以来,有来自13家企业的18名从业人员被“禁业”,其中被“终身禁业”的有12人。
三类违法者是禁业重点
《中国化妆品》杂志对此类“禁业”的处罚信息加以梳理统计,发现以下3类违法行为是顶格处罚的“关照”重点。
1.“屡教不改”更易导致“永久拉黑”。比如此次处罚信息中的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企业,曾于2023年7月17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被罚款近14万元;在2023年10月24日又因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行为被处罚1.6万元。
而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因一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2年10月被罚款约4700元,该店经营者、负责人祝某被禁业10年。
2.儿童化妆品依旧是监管重中之重。因2023年引发业内广泛关注的儿童“毒面霜”事件“出名”的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公开资料可见,该企业一年间被罚至少3次,且曾于2023年收到罚单的两款涉事产品,于2024年4月生产后依旧含有违禁成分,一再挑战监管部门的“底线”。
在这13家企业中,有6家因为儿童化妆品的无证生产、违法添加被监管“拉黑”。全国首吃法人终身“禁业”罚单的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处罚原因也为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足见监管层面对儿童产品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儿童生命健康安全的十分重视。
3. 做假证、不诚信将面临重罚。 2023年8月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同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这是新规施行之后,首个公司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被终身禁业的案例。
在没收罚款、强制召回、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之外,禁业限制、处罚到人的新惩戒措施对行业更具威慑力。“处罚到人”的范围也逐渐从公司法定代表人扩大到涉及等生产、经营等相关环节负责人,链条环环扣紧,责任层层追究,这无疑给广大化妆品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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