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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行动,拆除一处侵占国有储备用地的充电桩,清理释放国有储备用地面积约300平方米。
接上级部门反映,南湾辖区内某充电桩存在部分侵占国有储备用地情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经调查,确定该地块为国有储备用地,违法当事人早些年擅自占用进行搭建。随后,执法人员多次约谈充电站运营单位负责人,告知其违法行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宣教和积极沟通,当事人意识到侵占国有储备用地的危害,表示愿意配合执法工作。目前,侵占国有储备用地的充电桩已拆除完毕。
那么问题来了,新能源充电站是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用于充电设备、设施和配套设备的建设和运营的。那什么样的土地可以建设充电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新能源充电站主要用于电动车辆的充电服务,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因此,建设新能源充电站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具体根据充电站的规模、位置和用途而定。
今年五月,安徽能源局网站公布回复网友“关于对外运营充电桩建设用地土地性质的要求”提问时明确回复表示,该局经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沟通,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设对外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建设用地上(包括已出让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2.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对外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本身对土地性质无具体要求,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目前在发改部门备案开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城市经营性停车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区内部停车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等。项目建设中有关土地方面的具体要求,请咨询项目建设用地所属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综上所述,充电桩用地性质一般为公共设施用地,类似于公共停车场或公共充电站。这是因为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充电的公共设施,需要位于公共区域或停车场内,以便任何电动汽车车主都可以方便地使用。
公共设施用地一般是指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例如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充电桩等。这些土地通常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拥有和 管理,以提供公众服务或满足公共需求。因此,充电桩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是为了提供公众服务并满足公众需求。
在充电桩投资领域,场地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中潜藏着不少需要避免的陷阱。第一要素,就是要关注土地的使用性质。合适的场地类型包括建筑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这些都是可以考虑的选项。然而,要特别注意的是,耕地以及农林牧渔用地是绝对不适合的,选择这类土地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前文被强制拆除不可避免,投资需谨慎,要调查研究清楚再付诸实施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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