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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现存世界上历史最悠久、连续性最强的成文宪法,这与开国之父们的高瞻远瞩是分不开的,开国元勋们在制定宪法时,就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需要与时俱进,因此如何修改宪法就是必须考虑的因素,显示了建国元勋们的智慧,即在制定宪法时就想到了将来修改宪法的问题,并将如何修改宪法的原则及方法写入宪法内,也就是现在看到的宪法第5条。
有关将来如何修宪的问题在1789年8月第一届国会时展开了讨论,当时出现了两种意见: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主张修改宪法的文字直接放在宪法正文内,而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则建议将修改文字以附录形式添加在宪法正文的后面。经过辩论,谢尔曼的主张得到多数议员的赞同,修改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分别列在宪法正文之后,形成了美国宪法的独特形式,即宪法由正文与修正案共同组成,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正文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正因如此,才有了后来的27条修正案,包括最著名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由前10条修正案组成)。
从历史的发展及时间看,修订宪法以修正案的方式添加而不是修改原文有几个好处,比如维护宪法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宪法是法律和治理的基础,如果原文经常被修改,可能会在法律解释中造成不确定性和混乱,相反,修正案允许在不破坏原文的情况下进行更新。此外宪法原文的完整可确保法院、立法者和民众能够了解法律的变化轨迹。如果原文被多次重写,建国之父们制定宪法时的初衷可能变得不清楚。
在目前的宪法正文中,第5条规定了严格的修法程序:修宪不仅需要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还需四分之三个州议会的批准,因此通过难度很大,标准很高,防止不必要或频繁的修宪。在两百多年的历史上,修正案一共27条,其中前10条是在新宪法制定后不久就通过的,也就是说此后200多年中平均10多年修宪一次。
美国模式的宪法在保留宪法正文不变的同时允许通过增加修正案进行修改,确保了传统与变化之间的平衡,即修订程序允许宪法在保持其历史和法律基础的同时不断发展,这种方法确保了稳定性、清晰度和连续性。
国家档案馆自由宪章圆形大厅展出的权利法案、宪法、独立宣言及其他建国文件(照片:公有领域)
上面谈到了修宪与宪法修正案的关系,这里再谈谈为何要修宪:
1,纠正或澄清原文。开国元勋们制定了具有广泛原则的宪法,但有些条款需要澄清或改进。例如1804年通过的第12修正案澄清了宪法第2条中有关总统、副总统的选举规定,防止总统选举再次出现1800年总统大选时所发现的严重问题。
2,扩大权利和自由:宪法最初并没有具体提出某些现在被视为基本人权的权利,修正案就是为了将这些权利范围扩大到更多人。比如1865年的第13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1920年的第19修正案赋予妇女投票权等。
3,适应社会和政治变化:社会在发展,修正案使宪法能够适应新的情势。比如在富兰克林·罗斯福4次当选总统后,1951年通过的第22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宪法对于维护民主、正义和治理至关重要,它使法律体系能与时俱进,同时仍保持开国元勋们确立的基本立国原则不变。
宪法修正案原始手写文件(照片: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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