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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商务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推动深圳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该细则自2026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据介绍,《实施细则》是在《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的基础上,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可审核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政策执行规范透明。同时,聚焦企业“走出去”、展会提质升级、场馆资源优化等核心需求,通过政策迭代提升制度适应性,增强政策与市场的匹配度。
《实施细则》涵盖四大资金支持方向、六个支持类别,包括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展会场租资助、打造标杆品牌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境外自办展高质量发展。其中,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展会场租资助等三项均按展会场租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合并为一个支持方向。具体为:
(一)支持展会高质量发展——让好展会愿意来、留得住、办得好
1.新引育展会奖励,给予新落地展会“启动资金”,最高奖励600万元/届。
2.展会培育期资助——给予新培育展会“三年护航”,最高资助150万元。
3.展会场租资助——提供常规展会“基础资助+高质量发展激励”,最高资助300万元/届。对本地展会按场租的10%给予基准资助,符合相关质量指标的资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符合多个上浮情形的可叠加。
4.同一项目只能申请新引育展会奖励、展会培育期资助和展会场租资助中的一项,不可重复申报。
(二)持续提升展会品牌影响力——优中选优,树立标杆,最高奖励50万元/届。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帮助深圳企业“组团参展”拿订单,最高资助80万元/届。
(四)支持境外自办展加快发展——鼓励深圳展会“造船出海”,最高资助300万元/届。按场租费用给予20%基准资助,并根据质量指标上浮资助比例,最高可达场租的70%。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政策体现出“更公平、更科学、更便捷、更均衡”的亮点。政策对本地主办与外地主办、本地办展与境外办展、大中小展会、新培育与新引进展会与存量展会均一视同仁;同时设置资助比例上浮机制,激励展会提质增效;并将多项资助整合为一个方向,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申报;此外,对在1月、2月、7月、8月、12月等淡季举办的展会给予额外扶持,促进全年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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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展综合报道
编辑 | 潘 冠 视频丨焦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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