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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160—2008)第5.5.4条标明“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要求安全阀的泄放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条标明“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b)排放管的高度应高处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米的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米以上”。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第14.2.3条标明“安全阀应分别按排放气(汽)体或液体进行选用,并考虑背压的影响”。
这种“无处泄放”的压力对设备运行、操作人员是安全的吗?笔者认为,这是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而不是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而且,在装置投产后,需要与设计阶段的危害进行比较。对于复杂的变更或者变更可能增加危害的情形,需要对发生变更的部分进行危害分析,辨识和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制定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赵膺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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