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于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其中,第96号指导性案例《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漏油案)》需要引起所有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警醒。2018年3月,某化工公司依据货品仓储租赁合同出租两个储罐用于存储工业用裂解碳九(简称碳九)。同年某日,某船务公司依据船舶运输合同委派船舶到仓储公司码头装载碳九。18时30分许,化工公司员工刘某、陈小某开始碳九装船作业,二人违规操作,人工拖拽输油软管,将岸上输油管道终端阀门和船舶货油总阀门相连接。陈小某用绳索把输油软管固定在岸上的固定支脚上,船上值班人员将船上的输油软管固定在船舶的右舷护栏上。期间,化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徐某作为值班经理,刘某、陈小某作为现场操作班长及操作工,船务公司员工叶某、林某作为值班水手长及水手,均未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装船情况进行巡查。凌晨,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致约69吨碳九泄漏,造成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化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副总经理雷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陈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法兰垫片老化、碳九泄漏量为6.97吨。经审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73万元。《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及陈某某三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对陈小某等5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禁止黄某某、雷某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本案中,化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副总经理雷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陈某某三人在处理安全事故过程中,故意谎报事故发生原因及泄漏吨数,意图掩盖真相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不仅没有逃避掉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因此触犯了谎报安全事故罪,落得数罪并罚,加重罪行的下场。 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重点审查谎报事故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即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在上述案例中,因黄某某、雷某某、陈某某三人谎报安全事故,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其谎报行为与事故后果扩大化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而构成犯罪,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安全生产问题在司法层面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稳定。“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仅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更应该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如实上报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故后果扩大升级。不报或谎报事故、妄图掩盖罪证逃避刑事责任,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反而加重了刑期。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除此案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情形,还有其它可能造成数罪并罚的情形,如谎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不报安全事故罪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安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