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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12日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自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新立案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在办90余件,办结16件,罚没款金额合计约6.41亿元;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3件、执法约谈8件;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198件。
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防范垄断风险,赫然摆在第一位!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约谈四家
生猪养殖企业防范垄断风险
2023年6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经核查,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上述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要求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同日,四家企业发布联合声明,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约谈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撤销《互不挖人公约》,支持人才自由流动。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指导方针,依据新《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首次对劳动力市场公开表达竞争关注,既保护了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又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经营主体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更好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和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导火索
2023年6月20日,在牧原集团开放日第十八届养猪节共创共享论坛上,牧原股份与温氏股份、双胞胎集团、正大股份等四家生猪养殖巨头联合发布了《互不挖人公约》。公约称:“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
除四家发起企业外,现场还有多家生猪养殖行业负责人上台在《互不挖人公约》上签下了公司名称和签署人姓名。
公约签署的消息,迅速在各大微信群引起热议。市场或对于类似公约在法律层面具有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提出质疑,或认为相关企业意欲人才垄断,但更多行业人士嗅到了当前生猪行业洗牌期的紧张情绪。
四大养猪巨头被约谈,撤销互不挖人倡议
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等四家生猪养殖企业。
并指出其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约谈会要求,四家企业要高度重视《互不挖人公约》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深刻吸取教训,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全面自查自纠。三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合规制度建设,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被约谈后,牧原、温氏、双胞胎、正大四家养猪巨头第一时间发布联合声明撤销倡议,表示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在约谈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同时为避免造成误解,决定撤销该倡议。支持行业内人才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牧原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发布倡议后,公司从未制定具体细则或实施相关措施。
温氏股份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四家企业并未签订任何的条约,也未有实际的行动,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前几年确实存在不少员工被高薪挖走的情况,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反思在用人、留人机制以及员工关怀方面的问题,公司随后也开展了员工关爱、股票激励等系列用人留人措施。”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分析认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生猪养殖巨头私下签订相关协议最大的问题是阻碍竞争。如果一家企业单独对外宣布不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这一行为并不违法。但如果几家行业巨头共同提出并实施互不挖人公约,这种行为本质就是一种操纵薪酬价格的联盟,可能会导致企业员工在与企业博弈时无法获得公平的薪酬待遇,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指出,《反垄断法》一般的使用场景是针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种垄断行为的处罚。垄断协议一般包括横向协议、纵向协议及轴幅协议,其中横向协议主要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署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协同协议。因此,如果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横向垄断协议,例如《互不挖人公约》等倡议,一定程度上将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属于《反垄断法》处罚范围。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签署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证券时报·e公司、中新社国是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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