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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数说”事故及处理情况
调查情况
2015年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遇难人数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798人受伤,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经济损失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清理任务已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
人员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截至去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二、爆炸物是什么?为什么杀伤力如此之大?
本次事故发生爆炸的威力非常大,事故调查组技术组组长杜兰萍介绍,根据监控视频和地震台网的监测,一共发生两次大的爆炸,中间还伴随着一些小的爆炸。经过测算,这次事故总的爆炸能量相当于450吨TNT当量。
事发当日,在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里一共储存了7大类、111种、11300多吨危险货物,其中包括800吨硝酸铵、680吨氰化钠以及290吨硝化棉类货物。硝酸铵属于危险性极高的物质,是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元凶。
经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品发生爆炸。
三、硝酸铵为何物?
硝酸铵(NH4NO3),相对分子量为80.05,理论氮含量34.98%,熔点为169.6℃,在210℃会分解。其理化性质为:纯品为无色无臭的透明结晶或呈白色的小颗粒,有潮解性;强氧化剂,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助燃;与易(可)燃物混合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受强烈震动也会起爆。硝酸铵主要用作化肥、分析试剂、氧化剂、致冷剂、烟火和炸药原料。2017年5月11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名录包括了以硝酸、高氯酸为代表的酸类,硝酸盐类、氯酸盐、高氯酸盐、重铬酸盐、双氧水为代表的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钾钠为代表的易燃还原性物质、硝基化合物等。此次爆炸事故中的硝酸铵、硝化棉都在目录列。
四、易制爆危化品的储存要求
由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2018年11月01日实施,其中详细的规定了企业关于易制爆危化品储存的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具体为:
1. 标准把储存的场所划分了四类:
1) 封闭式储存场所: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仓库;
2) 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用墙体或栅栏围护,有屋顶,墙体或栅栏与屋顶间不封闭的储存场地;
3) 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用栅栏围护,没有屋顶的储存场地;
4) 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
2. 对管理的人力提出要求
1) 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设置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 应设置保管员,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3) 以上人员还要符合一下条件并取证
a) 年龄18~60周岁之间;
b)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强制戒毒、刑事处罚的记录;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对实体防范提出要求,如下表:
4. 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要求:
1) 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保卫值班室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h值守。值守人员每2h对储存场所进行巡查,巡查时应携带自卫器具。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保持24h畅通。
2) 保管员应每天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找,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定期对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有记录。
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5)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6) 小剂量存放场所以外的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检验和验收。
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对安全防范系统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 且应在24h内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超过48h不能恢复功能的,应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符合GB 50348和GA 1081的相关规定。
五、硝酸铵的储存要求
(1)加强固体硝酸铵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7.1.3规定,单个库房存储量不大于500吨,库房周边(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在外部和内部安全间距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多个仓库合计最大存储量也不得超过2500t。二是硝酸铵储存管理应符合GB15603、GB17914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与易燃物、可燃物、还原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活性金属粉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等接触,严禁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
(2)加强固体硝酸铵库房的防火管理。一是建筑防火方面,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立建造,采用封闭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每座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二是动火作业方面,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库房内动火作业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进入硝酸铵仓库作业的机动车应加装阻火器,电瓶车应为防爆型。
(3)加快硝酸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按照“两项标准”的要求,对硝酸铵企业内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评估,核算硝酸铵最大存储量。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爆炸物的硝酸铵仓库,以及储存硝酸铵不合格品的仓库,应按照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其他硝酸铵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定量风险评价法进行计算。同时采用事故后果法和定量风险计算法时,应同时满足两类方法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相关链接:
来源:央视新闻、网络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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