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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不良行为处置措施(试行)
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的服务管理水平,合规开展展会不良行为处置,切实保护参展参会主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置措施。
(二)适用范围
消博会参展参会主体(含企业和个人)。
现场违规行为
消博会参展参会主体在展会现场出现以下行为属违规行为,展会承办方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工作人员可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一)在展会现场展示或销售本展位未向组委会备案确认的产品;
(二)在通道等公共区域或他人展位流动摆放、展示、销售产品;
(三)无证(含持非本人参展商证件或持除参展商证件外的其他类别证件)展示、销售产品;
(四)出借本人证件供他人入馆展览展示、销售商品等活动;
(五)展示、销售违禁产品;
(六)展示、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七)在展会现场寻衅滋事,扰乱展会秩序;
(八)存在其他违反展会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在消博会现场出现违规行为处置
(一)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经发局现场工作人员给予口头提示并督促纠正。
(二)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或不服从本条第(一)项处置方式,屡教不改、拒不配合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展品暂存。对违规行为主体(含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涉事方)的涉事展品,经发局现场工作人员可统一暂存,并向涉事方出具相关凭证(若涉事方拒收,可在相关凭证上注明后视为现场送达)。
2.限制入场。对涉事方相关人员实施限制入场,没收相关证件。
(三)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或不服从本条第(二)项处置方式,拒不配合纠正的,现场移交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处理。
(四)发现本措施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的,经发局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紧急处置组处理。
现场违规行为处置后续处理
(一)涉及展品暂存的,涉事方应于当届展会结束后3日内,持经发局工作人员现场出具的凭证到指定场所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发局将登记造册入库保存1年,期满后仍不领取的,经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若为生鲜等易腐产品,变质或腐烂后将及时处理,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涉及人员限制入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提出申请:涉事方人员若对限制入场情况有异议,可在当届展会结束后致电经发局官方热线(13)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企业承诺书(含限制入场事件描述、承诺严格遵守消博会各项规定、杜绝再次违规等内容,加盖公章);(3)申请移出限制入场名单的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务);(4)个人承诺书(申请移出人员签字,承诺规范自身行为、服从展会管理);(5)其他可佐证企业无重大违规、已完成整改的材料。
2.审核评估:经发局对涉事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过往参展行为进行全面审核评估,根据涉事方人员现场配合态度、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取消下届消博会入场限制。
(三)对于往届已被列入限制入场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参照本条第(二)项方式处理,涉事方人员不申请,不评估处理。
附则
本措施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元元 宵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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