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西南地区2022年1月起施行的环保新规及标准

来源:世展网 分类:环保行业资讯 2022-01-11 22:21 阅读: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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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1.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2.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3.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4.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区)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5日施行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入环境管理目标责任体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分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责任。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核算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等所有排放源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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