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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全文(可下载)
3、现行有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汇总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发布时间:2023-07-31 17:3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促进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细则》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调整许可范围。将可食用动物肠衣纳入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修订后许可范围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二是加强生产场所管理。明确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提出生产车间整体布局要求,强调了与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易产生粉尘场所等生产辅助区域的位置关系,避免交叉污染。明确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以及人员通道、物料运输通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要求企业合理配备性能和精度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明确供(排)水设施、排风设施、仓储设施以及生产车间或冷库的温/湿度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细化生产作业区内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以及手部清洗、消毒、干手设备的设置要求。
四是加强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管理。要求企业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防止交叉污染。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采用分切方式生产肉制品的,要求企业在制度中明确待分切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和卫生控制等要求。明确生产过程中解冻、腌制、热加工、发酵、冷却、盐渍肠衣上盐以及内包装材料脱包后消毒等工序的控制要求。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企业应明确产品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最小分类号。
六是加强人员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七是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八是优化检验检测要求。明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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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发酵、调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和可食用动物肠衣。
第四条 热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烧、烤、蒸、煮、炸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1,包括: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热加工肉灌制品、油炸肉制品、熟肉干制品及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
(一)酱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以水为加热介质,经酱制、卤制、煮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酱卤肉、糟肉、白煮肉、其他酱卤肉。
酱卤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加有食用盐、酱油、香辛料等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糟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用酒糟或陈年香糟代替酱汁或卤汁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
白煮肉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在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的水中煮熟的肉制品。
(二)熏烧烤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煮等前处理工序,再以烟气、热空气、火苗、热固体等介质进行熏烧、焙烤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烧烤肉、肉脯。
(三)热加工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注射、绞碎、腌制、搅拌、斩拌、滚揉、乳化、填充、烘烤、蒸煮、冷却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西式火腿、灌肠、其他热加工肉灌制品。其中西式火腿仅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
(四)油炸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裹浆、裹粉后,用食用油高温烹炸、浇淋制作的熟肉制品。
(五)熟肉干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切丁、切片、切条、腌制、蒸煮、调味、收汤、干燥等工艺加工制作的熟肉制品。包括:肉松、肉干、其他熟肉干制品。
(六)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上述五类生产加工工艺不能涵盖的热加工熟肉制品。
第五条 发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发酵剂,配以食用盐等其他原料,通过微生物发酵和(或)酶的作用,发酵成熟的可即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2,包括:发酵肉灌制品、发酵火腿制品及其他发酵肉制品。
(一)发酵肉灌制品,是指以畜肉为主要原料,经修整、切丁、绞碎、斩拌、腌制、灌装、发酵、干燥、烟熏、切片等工艺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二)发酵火腿制品,是指以猪腿为原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干燥、烟熏、切片等工艺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三)其他发酵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修整、切丁、切片、切条、腌制、灌装、发酵等工艺加工制作的可即食肉制品。
第六条 预制调理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分割、修整,添加调味品等其他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作的生制品;或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分割、修整,不添加其他原料,经热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3,包括: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和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
(一)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是指需要在0-4℃条件下贮存、运输的预制调理肉制品。
(二)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是指需要在-18℃以下条件贮存、运输的预制调理肉制品。
第七条 腌腊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制、烘干、晒干、风干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4,包括:腌腊肉灌制品、腊肉制品、火腿制品、其他腌腊肉制品。
(一)腌腊肉灌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切碎、绞碎、搅拌、腌制、充填、成型、烘干、晒干、风干、烟熏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二)腊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腌制、烘干、晒干、风干、烟熏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三)火腿制品,是指以猪后腿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剂,经修整、腌制、洗刷脱盐、风干发酵等工艺加工制作的非即食肉制品。
(四)其他腌腊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料、食品添加剂,经腌制等工艺加工制作,与上述三类产品不同的非即食肉制品。
第八条 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405,包括:天然肠衣和胶原蛋白肠衣。
(一)天然肠衣,是指以健康牲畜的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为原料,经过刮制、去油等特殊加工,对保留的部分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用于肉制品的衣膜。主要包括:盐渍肠衣和干制肠衣。
(二)胶原蛋白肠衣,是指以猪、牛真皮层的胶原蛋白纤维为原料,经化学和机械处理,制成胶原“团状物”,再经挤压、充气成型、干燥、加热定型等工艺制成的可食用人造肠衣。主要包括:卷绕肠衣、套缩肠衣和分段肠衣等。
第九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十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常规生产场所见表1。
表1 肉制品常规生产场所
产品类别名称 | 常规生产场所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一般包括生料加工区(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绞碎、滚揉、腌制、成型或填充等)、热加工区、熟料加工区(冷却、包装等)及仓库等。 |
发酵肉制品 | 一般包括生料加工区(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绞碎、腌制、成型或灌装等)、发酵间、熟料加工区(后处理、包装等)及仓库等。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一般包括原料处理区(原料解冻、选料、修整等)、配料区、加工区(绞碎、滚揉、腌制、加热、冻结等)、包装区及仓库等。 |
腌腊肉制品 | 一般包括原料处理区(原料解冻、选料、修整等)、配料区、腌制成型区(滚揉、腌制、成型或灌装等)、晾晒干制区(晾挂、烟熏等)、包装区及仓库等。 |
可食用动物肠衣 | 一般包括原料加工区(天然肠衣:原料处理、浸泡冲洗、刮制、量码上盐等;胶原蛋白肠衣:原料切割、酸碱处理、切片、研磨搅拌、过滤等)、成品加工区(天然肠衣:浸洗、拆把、分路定级、上盐、缠把、包装等;胶原蛋白肠衣:挤压、充气成型、干燥固化、熟化、包装等)及仓库等。 |
注:本表所列场所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 |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
第十五条 生产车间应与易产生粉尘的场所(如锅炉房)间隔一定距离,并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见表2。
表2 肉制品生产作业区划分
产品类别名称 | 一般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清洁作业区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 预处理车间、配料间、腌制间、热加工区、脱包区等。 | 冷却间、内包装车间、以及有特殊清洁要求的辅助区域(如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
发酵肉制品 | 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 预处理车间、配料间、腌制间、发酵/风干间、脱包区等。 | 后处理车间、内包装车间、以及有特殊清洁要求的辅助区域(如发酵后的烟熏间、裸露的待包装产品贮存区、脱去外包装且经过消毒后的内包材暂存间等)。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 预处理车间、配料间、腌制间、热处理车间、冻结间、内包装车间、脱包区等。 | / |
腌腊肉制品 | 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 预处理车间、配料间、腌制间、晾挂间、热处理车间、内包装车间、脱包区等。 | / |
可食用动物肠衣 | 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 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内包装车间、脱包区等。 | / |
注: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优化,但不得低于本表要求。 |
第十七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工器具清洁消毒区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人员通道应分隔。如设有特殊情况时使用的通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应设置物料运输通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物料通道应分隔。热加工区、发酵间是生熟加工的分界,应设置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畜、禽产品冷库与分割、处理车间应有相连的封闭通道,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内易产生冷凝水的,应有避免冷凝水滴落到裸露产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保证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沟。
第二十二条 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应分开设置,不得直接相通。畜、禽产品应设专库存放。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区存放。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肉制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产品类别名称 | 设备设施类别 | 设备设施名称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生料加工设备 | 解冻机、解冻池、冻肉破碎机、绞肉机、搅拌机、斩拌机、乳化机、嫩化机、滚揉机、盐水配制器、盐水注射机、整理台等。 |
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等。 | |
成型设备 | 灌肠机、打卡机、结扎机、剪节机、切片机、压模设备、共挤设备等。 | |
热加工设备 | 夹层锅、水煮槽、煮锅、蒸箱、烤炉、炒锅、烘干机、油炸锅(机)、烟熏炉、杀菌釜、烘烤设备、炒松设备等。 | |
包装设备 | 切片机、切丁机、真空包装机、拉伸膜包装机、气调包装机、贴体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其他 | 有速冻工艺的应具有速冻机或其他速冻设备,速冻设备的可控温度应不高于-30℃。 | |
发酵肉制品 | 生料加工设备 | 解冻机、解冻池、冻肉破碎机、绞肉机、搅拌机、斩拌机、滚揉机、整理台等。 |
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等。 | |
发酵设施 | 发酵间、风干间等。 | |
包装设备 | 切片机、真空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其他 | 生产发酵肉灌制品应具有成型设备,生产发酵火腿制品应具有剔骨、压型等设备。 |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原料加工设备 | 解冻机、解冻池、冻肉破碎机、切片机、绞肉机、搅拌机、斩拌机、嫩化机、滚揉机、整理台等。 |
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等。 | |
冷冻设备 | 冷冻机或其他冷冻设备。有速冻工艺的应具有速冻机或其他速冻设备,速冻设备的可控温度应不高于-30℃。 | |
包装设备 | 切片机、切丁机、真空包装机、拉伸膜包装机、气调包装机、贴体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等。 | |
加热设备 | 有加热工艺的应具有夹层锅、煮锅、烘烤设备等。 | |
腌腊肉制品 | 原料加工设备 | 解冻机、解冻池、冻肉破碎机、绞肉机、搅拌机、斩拌机、嫩化机、滚揉机、整理台等。 |
配料设备 | 电子秤、台秤等。 | |
成型设备 | 灌肠机、打卡机、挂杆机、结扎机、剪节机、切片机、压模设备等。 | |
加热设备 | 烘干机、烟熏炉、熏烤炉、热泵干燥机等。 | |
包装设备 | 切片机、切丁机、真空包装机、封口机、封箱机、贴标机、喷码机等。 | |
可食用动物肠衣 | 天然肠衣生产设备 | 刮肠机、口径卡尺、量码机、上盐机、标有路分的容器等。 |
胶原蛋白肠衣生产设备 | 挤压机、套缩机、过滤机、压片机、混揉机等。 | |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二十四条 杀菌设备应具备温度指示装置。
第二十五条 仓储设备设施应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满足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的软管出水口不应接触地面,使用过程中应防止虹吸、回流。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的排水口应配有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生产车间地面、排水管道应能耐受热碱水清洗。
第二十八条 内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应设置消毒装置。
第二十九条 应配备专用设施(如置物架)存放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不应交叉混放。
第三十条 应配备防漏、防腐蚀、易于清洁、带脚踏盖的容器存放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若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应设立在更衣室之外,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生产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不同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卫生间应采用单个冲水式设施,通风良好,地面干燥,保持清洁,无异味,并有防蚊蝇设施,粪便排泄管不得与生产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第三十三条 在产生大量热量、蒸汽、油烟、强烈气味的食品加工区域上方,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冷却间应具有降温及空气流通设施;烟熏间应配备烟熏发生设备(使用液熏法的除外)及空气循环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湿度,并配备监控设备。腌制间应配备空气制冷和温度监控设备(发酵肉制品的腌制间还应配备环境湿度监控设备)。发酵/风干间应配备风干发酵系统或其他温/湿度监控设备。冷藏库和冷冻库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及温度超限报警装置。其他方式贮存的成品仓库应符合企业规定的温度范围,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温度监控设备。
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
表4 肉制品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
产品类别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设备设施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菌落总数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 |
大肠菌群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 | |
水分 | 分析天平(0.1 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 | |
净含量 | 电子秤或天平。 | |
发酵肉制品 | 大肠菌群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等。 | |
水分活度 | 天平(0.0001 g、0.1 g)、恒温培养箱、康卫氏皿、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等。 或者:天平(0.01 g)、水分活度测定仪。 |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过氧化值 | 分析天平(1 mg)、旋转蒸发仪、滴定管、通风设施等。 |
净含量 | 电子秤或天平。 | |
腌腊肉制品 | 过氧化值 | 分析天平(1 mg)、旋转蒸发仪、滴定管、通风设施等。 |
可食用动物肠衣 | 盐渍肠衣口径检验 | 刻有米尺的硬质塑料检验台、口径卡尺等。 |
长度检验 | 量尺台等。 | |
干制肠衣规格检验 | 米尺、平面板等。 | |
大肠菌群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恒温培养箱等。 | |
霉菌 |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 g)、霉菌培养箱等。 | |
水分 | 分析天平(0.1 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 | |
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
第三十六条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七条 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肉制品常规生产工艺流程见表5。
表5 肉制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
产品类别名称 | 常规工艺流程 | 备注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选料→原料前处理(解冻、修整、腌制等)→机械加工(绞碎、斩拌、滚揉、乳化等)→充填或成型→热加工(熏、烧、烤、蒸煮、油炸、烘干等)→冷却→包装等 | 不同热加工熟肉制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可参考附件1-1。热加工熟肉制品企业发证产品可参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1。 |
发酵肉制品 | 选料→原料前处理(解冻、修整、腌制等)→机械加工(绞碎、斩拌等)→添加其他原料或发酵剂→充填或成型→发酵/干燥→包装等 | 不同发酵肉制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可参考附件1-2。发酵肉制品企业发证产品可参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2。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选料→原料前处理(解冻、修整、腌制等)→机械加工(绞碎、斩拌、滚揉等)→调制→冷却或冻结(含速冻)→包装等 | 不同预制调理肉制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可参考附件1-3。预制调理肉制品企业发证产品可参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3。 |
腌腊肉制品 | 选料→原料前处理(解冻、修整等)→ 机械加工(绞碎、搅拌等)→腌制→烘干(晒干、风干)→包装等 | 不同腌腊肉制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可参考附件1-4。腌腊肉制品企业发证产品可参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4。 |
可食用动物肠衣 | 天然肠衣工艺流程:原肠浸泡冲洗→刮制→灌水检查→分路定级→量码→上盐→沥卤→缠把→装桶→入库贮运等 | 不同可食用动物肠衣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可参考附件1-5。可食用动物肠衣企业发证产品可参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5。 |
胶原蛋白肠衣工艺流程:原料切割→酸碱处理→切片→研磨搅拌→过滤→挤压成型→干燥固化→熟化→包装→入库贮运等 | ||
注:本表所列工艺流程为常规工艺流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
第三十八条 应明确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号。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九条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应根据相关标准并结合原料、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控制生产车间环境。腌制车间温度不应高于4℃。天然肠衣生产车间温度不应高于25℃。
第四十一条 冻肉解冻时应避免受到污染。用水解冻的,无密封包装的不同种类畜、禽产品应分开解冻。
第四十二条 内包装材料应脱去外包装,经内包材暂存间或等效设施(如传递窗)消毒后,方可进入内包装车间。
第四十三条 加工用冰的制备、使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腌制时间。发酵肉制品应根据工艺需要控制腌制、发酵/风干过程的温/湿度和时间。
第四十五条 采用热加工工艺的产品应控制加热介质或产品最低中心温度及加热时间。热加工结束后应控制产品停留在热加工车间的时间或产品离开热加工车间的表面温度。
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多环芳烃、生物胺、杂环胺、丙烯酰胺等次生有害污染物(如熏制时使用烟熏液,低松脂的硬木、木屑等)。烟熏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烟雾发生器等设备)控制苯并[а]芘的产生量。
第四十六条 冷却过程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工艺需要,对温度和时间进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密封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无破损。
第四十八条 有二次杀菌工艺的,应根据产品特性及微生物控制要求,对杀菌的温度和时间进行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盐渍肠衣上盐过程中肠衣不应粘连,包装时容器内应充分撒布肠衣专用盐,并灌满饱和盐卤(干盐腌制除外)。
第五十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肉制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五十二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五十三条 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一)畜、禽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等相关标准要求。国内畜、禽产品应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进口畜、禽产品应有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不得采购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发酵用菌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附有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携带手机,不应化妆、留长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应携带、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2)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时应按要求洗手、消毒,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再次洗手、消毒。操作过程中手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洗手、消毒。
(3)食品加工人员工作期间如佩戴手套,应洗手、消毒后戴手套,且手套需经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触食品(一次性无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手套在连续使用4小时后应更换。操作过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4)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肉制品生产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生产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
(5)应监控生产环境,如对地面、墙壁、天花板或顶棚、空气、设备设施、排水槽、空气净化处理装置等进行卫生监控。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6)各生产作业区设备设施、工器具及容器应分区放置,生产过程中应有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需要随产品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工器具(如挂肠车),未与加工料同时经过热加工工序时,不得直接进入熟料加工区。其他所有非必需贯穿整个工艺过程的设备、刀具、案板、计量器具等应严格分区放置。
(7)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容器应耐腐蚀、不易破损。因工艺需要必须使用竹木工器具的,应明确其消毒、贮存及更换要求。
(二)清洁消毒要求。应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次;清洁消毒效果验证方法以及纠偏方法;清洁消毒工作及验证的记录等要求。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如实、完整记录清洁消毒和验证过程。
(1)清洁消毒方法应安全、卫生、有效。采用臭氧消毒方式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的,应控制杀菌距离并规定紫外线强度监控频次;采用过滤除菌方式的,应规定更换滤膜或滤料频次。
(2)根据生产环境卫生监控结果规定清洁消毒频次。
(3)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洁,使用前严格消毒。清洁作业区内与食品直接接触工器具的清洁消毒频次应不低于每4小时1次。
(4)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和消毒剂应在专门场所用固定设施贮存,并有明显标识,还应设锁并由专人管理,防止污染产品。使用记录应包含领用人员、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用量及浓度等信息。
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表面、工器具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的,应考虑清洁消毒对象的材质、用途等因素,合理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在清洁消毒时不与食品接触表面产生化学反应,避免产生化学性残留污染。
第五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肉制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二)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库管理制度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原料仓库,规定仓库卫生检查频次,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原料仓库的干、湿料应分离。冷冻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18℃的冷冻肉储藏库中,鲜畜、禽原料应贮存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采集后的畜禽血应在不高于4℃环境中贮存,在贮存前可采取降温措施进行预冷。
(2)菌种保存。发酵用菌种应在适宜温度下贮存,以保持菌种的活力。发酵用菌种应使用专用设备设施存放。
(3)成品仓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需冷藏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4℃的冷藏库中贮存,需冷冻的肉制品应在不高于-18℃的冷冻库中贮存。采用其他方式贮存的肉制品应明确产品贮存温度范围。包装后成品应在产品规定温/湿度条件下进行贮存。
(三)建立并执行分切管理制度。将肉制品切片、切块等,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或不杀菌后包装销售的,应建立分切管理制度。明确待分切的肉制品管理、标签标识、工艺控制、卫生控制等要求。待分切的肉制品应来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依法进口的企业。应记录其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库时间等信息,以满足溯源要求。应批批查验待分切肉制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分切后的产品生产日期应按分切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不应长于被分切的肉制品剩余保质期。
(四)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五)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然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六)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肉制品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
热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1,发酵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2,预制调理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3,腌腊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4,可食用动物肠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5。
第六十四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规定,不再核发生产能力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企业应在《细则》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并获得肉制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附件:1-1.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2.发酵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3.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4.腌腊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1-5.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2-1.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2.发酵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3.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4.腌腊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5.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3-1.热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2.发酵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3.预制调理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4.腌腊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5.可食用动物肠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1
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热加工肉灌制品 (如法兰克福香肠) | 酱卤肉制品 (如酱牛肉) | 熏烧烤肉制品 (如烤鸭) | 熟肉干制品 (如牛肉干) | 油炸肉制品 (如小酥肉) |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解冻 | 解冻池 | 解冻 | 解冻池 | 解冻 | 解冻池 | 解冻 | 解冻池 | 解冻 | 解冻池 |
修整 | 台案、刀、切肉机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切肉机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切肉机 |
斩拌 | 斩拌机 | 预煮 | 夹层锅 | 配料 | 电子秤 | 预煮 | 夹层锅 | 挂浆 | 挂浆机 |
配料 | 电子秤 | 漂洗 | 夹层锅 | 制坯(挂糖色、晾坯) | 制坯间 | 切坯 | 切坯机 | 烹炸 | 油炸锅 |
灌肠 | 灌肠机 | 配料 | 电子秤 | 挂炉烤制 | 烤炉 | 配料 | 电子秤 | 冷却 | 冷却间 |
吊挂 | 挂肠车 | 煮制 | 夹层锅 | 冷却 | 冷却间 | 复煮、收汁 | 夹层锅 | 包装 | 包装机 |
干燥、烟熏、蒸煮 | 烟熏蒸煮一体炉 | 出锅 | 出锅机 | 包装 | 包装机 | 脱水 | 烘箱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冷却 | 冷却间 | 冷却 | 冷却间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冷却 | 冷却间 | / | |
包装 | 包装机 | 包装 | 包装机 | / | 包装 | 包装机 |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杀菌 | 杀菌罐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 | ||
/ | 二次冷却 | 冷却池 | / | / | / |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 | / | / |
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
附件1-2
发酵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发酵肉灌制品 (如发酵香肠) | 发酵火腿制品 (如西班牙风味火腿) |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 | 原料处理 | 台案、刀 |
绞肉 | 绞肉机 | 配料 | 电子秤 |
配料 | 电子秤 | 腌制 | 腌制间 |
搅拌 | 搅拌机 | 发酵 | 发酵间 |
腌制 | 腌制间、腌制容器 | 晾挂 | 干燥间 |
灌肠 | 灌肠机 | 成型 | 成型机 |
发酵 | 发酵间 | 包装 | 包装机 |
干燥 | 干燥间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包装 | 包装机 |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 |
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
附件1-3
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冷冻预制调理肉制品 (如羊肉串) | 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如黑椒牛柳) |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 |
切肉 | 切肉机 | 切肉 | 切肉机 |
配料 | 电子秤 | 配料 | 电子秤 |
搅拌 | 搅拌机 | 搅拌 | 搅拌机 |
成型 | 手工或穿串机 | 包装 | 包装机 |
冷冻(或速冻) | 冷冻库、速冻机 | 入库贮存 | 冷藏仓库 |
包装 | 包装机 | / | |
入库贮存 | 冷冻仓库 | / |
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
附件1-4
腌腊肉制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腌腊肉灌制品 (如广式香肠) | 腊肉制品 | 火腿制品 (如金华火腿) | |||||
(如南京板鸭) | (如湖南腊肉) |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解冻 | 解冻池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 |
原料处理 | 刀、台案、切丁机 | 配料 | 电子秤 | 配料 | 电子秤 | 上盐腌制 | 腌制间 |
配料 | 电子秤 | 干腌 | 不锈钢车槽 | 腌制 | 腌制间、腌制容器 | 浸腿 | 浸泡池 |
混料 | 搅拌机 | 抠卤 | 不锈钢车槽 | 干制 | 烘房 | 洗腿 | 清洗池 |
灌肠 | 灌肠机 | 复卤 | 不锈钢车槽 | 烟熏 | 烟熏房 | 晒腿 | 晒腿架 |
烘烤 | 烘房 | 叠坯 | 案板、不锈钢车槽 | 冷却 | 冷却间 | 整形 | 刀、台案 |
包装 | 包装机 | 排坯晾挂 | 架子 | 包装 | 包装机 | 发酵 | 发酵间、架子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修整 | 刀、台案 |
/ | / | / | 堆码 | 腿床 | |||
/ | /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
附件1-5
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
天然肠衣 | 胶原蛋白肠衣 |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工艺流程 | 设备设施 |
原肠浸泡冲洗 | 台案 | 清洗 | 台案 |
刮制 | 台案、刮制工具 | 切割 | 切皮机 |
量码 | 卡尺、台案、量码机 | 酸碱处理 | 酸碱处理池 |
上盐 | 台案 | 胶原纤维提取 | 高压挤压机 |
缠把、装桶 | 密封的桶、台案 | 挤压成型 | 螺旋式挤压机 |
半成品原料验收 | 台案 | 一次干燥 | 电热箱 |
分路定级 | 卡尺、台案 | 二次干燥 | 热风炉或电热箱 |
量码 | 卡尺、台案 | 包装 | 台案 |
上盐 | 台案、上盐机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缠把、装桶 | 密封用桶、台案 | / | |
入库贮存 | 成品仓库 | / |
注:以上为示例,仅供参考。
附件2-1
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 | GB 19303 |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
3 | GB 2079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4 | GB 272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
5 | GB 270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
6 | GB 16869 | 鲜、冻禽产品(部分有效) |
7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8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9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0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11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12 | GB 2992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13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4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5 | GB/T 2730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16 | GB/T 20940 |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17 | GB/T 29342 |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
18 | GB/T 19480 | 肉与肉制品术语 |
19 | GB/T 26604 | 肉制品分类 |
20 | GB/T 23586 | 酱卤肉制品 |
21 | GB/T 34264 | 熏烧焙烤盐焗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 |
22 | GB/T 19694 | 地理标志产品 平遥牛肉 |
23 | GB/T 20558 | 地理标志产品 符离集烧鸡 |
24 | GB/T 20711 | 熏煮火腿 |
25 | GB/T 20712 | 火腿肠 |
26 | GB/T 23492 | 培根 |
27 | GB/T 23968 | 肉松 |
28 | GB/T 23969 | 肉干 |
29 | GB/T 31406 | 肉脯 |
30 | SB/T 10279 | 熏煮香肠 |
注:本表为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2
发酵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 | GB 19303 |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
3 | GB 2079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4 | GB 272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
5 | GB 270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
6 | GB 16869 | 鲜、冻禽产品(部分有效) |
7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8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9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0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11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12 | GB 2992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13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4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5 | GB/T 2730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16 | GB/T 20940 |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17 | GB/T 29342 |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
18 | GB/T 19480 | 肉与肉制品术语 |
19 | GB/T 26604 | 肉制品分类 |
注:本表为发酵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3
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 | GB 1929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
3 | GB 2079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4 | GB 3164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
5 | GB 3160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
6 | GB 270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
7 | GB 16869 | 鲜、冻禽产品(部分有效) |
8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9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10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1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12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13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4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5 | GB/T 2730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16 | GB/T 20940 |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17 | GB/T 29342 |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
18 | GB/T 19480 | 肉与肉制品术语 |
19 | GB/T 26604 | 肉制品分类 |
20 | NY/T 2073 | 调理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 |
21 | SB/T 10482 | 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
22 | SB/T 10648 | 冷藏调制食品 |
23 | SB/T 10379 | 速冻调制食品 |
24 | QB/T 4891 | 冷冻调制食品技术规范 |
注:本表为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4
腌腊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 | GB 2079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3 | GB 273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
4 | GB 270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
5 | GB 16869 | 鲜、冻禽产品(部分有效) |
6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7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9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10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11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2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3 | GB/T 2730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14 | GB/T 20940 |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15 | GB/T 29342 |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
16 | GB/T 19480 | 肉与肉制品术语 |
17 | GB/T 26604 | 肉制品分类 |
18 | GB/T 23492 | 培根 |
19 | GB/T 18357 | 地理标志产品 宣威火腿 |
20 | GB/T 19088 | 地理标志产品 金华火腿 |
21 | GB/T 31319 | 风干禽肉制品 |
22 | SB/T 10294 | 腌猪肉 |
23 | SB/T 10004 | 中国火腿 |
注:本表为腌腊肉制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5
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 | GB 2079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
3 | GB 149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 |
4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5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6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7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8 | GB 316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9 | GB/T 22637 | 天然肠衣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
10 | GB/T 20572 | 天然肠衣生产HACCP应用规范 |
11 | GB/T 2730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
12 | GB/T 20940 |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13 | GB/T 29342 | 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 |
14 | GB/T 19480 | 肉与肉制品术语 |
15 | GB/T 7740 | 天然肠衣 |
16 | SN/T 2905.3 | 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第3部分:肠衣 |
17 | SB/T 10373 | 胶原蛋白肠衣 |
18 | QB/T 2606 | 肠衣盐 |
注:本表为可食用动物肠衣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3-1
热加工熟肉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GB 272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 按照对应标准 |
GB/T 23586 | 酱卤肉制品 | |||
GB/T 34264 | 熏烧焙烤盐焗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 | |||
GB/T 20711 | 熏煮火腿 | |||
GB/T 20712 | 火腿肠 | |||
GB/T 23492 | 培根 | |||
GB/T 23968 | 肉松 | |||
GB/T 23969 | 肉干 | |||
GB/T 31406 | 肉脯 | |||
SB/T 10279 | 熏煮香肠 | |||
2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3 | 镉 | GB 5009.15 | ||
4 | 砷 | GB 5009.11 | ||
5 | 铬 | GB 5009.123 | ||
6 | 苯并[a]芘 | GB 5009.27 | ||
7 | N-二甲基亚硝胺 | GB 5009.26 | ||
8 | 菌落总数 | GB 272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 GB 4789.2 |
9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1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 2992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 GB 4789.10 |
11 | 沙门氏菌 | GB 4789.4 | ||
12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GB 4789.30 | ||
13 |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GB 4789.6 | ||
14 | 蛋白质 | GB/T 23586 | 酱卤肉制品 | GB 5009.5 |
15 | 水分 | GB 5009.3 | ||
16 | 食盐 | GB 5009.44 | ||
17 | 食品添加剂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18 | 营养强化剂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1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20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注:本表按照热加工肉制品相关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2009年《食品安全法》后更新的细则
2010年11月1日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6年11月28日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2017年1月10日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2017年12月26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9年1月29日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2022年4月12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2022年11月14日
2023年7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23日
备注:部分类别根据最新细则和标准要求已经做调整。
温馨提示:点击蓝色字体,可查看对应类别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电子版索取加微信18006452914)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年版) | |||||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备注 | 分装 |
粮食加工品 | 101 | 小麦粉 |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 不允许 | |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 |||||
102 | 大米 |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 允许 | ||
103 | 挂面 | 1.普通挂面 | 不允许 | ||
2.花色挂面 | |||||
3.手工面 | |||||
104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 允许 | ||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 允许 | ||||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 不允许 |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201 |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 允许 | |
202 | 食用油脂制品 |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 不允许 | ||
203 | 食用动物油脂 | 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 | 不允许 | ||
调味品 | 301 | 酱油 | 酱油 | 不允许 | |
302 | 食醋 | 1.食醋 | 不允许 | ||
2.甜醋 | |||||
303 | 味精 | 1.谷氨酸钠(99%味精) | 允许 | ||
2.加盐味精 | |||||
3.增鲜味精 | |||||
304 | 酱类 | 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 不允许 | ||
305 | 调味料 |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 不允许 | ||
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 |||||
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 |||||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 |||||
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 |||||
306 | 食盐 |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 不允许 | ||
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 |||||
肉制品 | 401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 | 不允许 | |
2.熏烧烤肉制品 | |||||
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 |||||
4.油炸肉制品 | |||||
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 | |||||
6.其他熟肉制品 | |||||
402 | 发酵肉制品 | 1.发酵灌制品 | 不允许 | ||
2.发酵火腿制品 | |||||
403 | 预制调理肉制品 |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 不允许 | ||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 |||||
404 | 腌腊肉制品 | 1.肉灌制品 | 不允许 | ||
2.腊肉制品 | |||||
3.火腿制品 | |||||
4.其他肉制品 | |||||
乳制品 | 501 | 液体乳 | 1.巴氏杀菌乳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温杀菌乳》发布前可按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许可 | 不允许 |
2.高温杀菌乳 | |||||
3.调制乳 | |||||
4.灭菌乳 | |||||
5.发酵乳 | |||||
502 | 乳粉 | 1.全脂乳粉 | 不允许 | ||
2.脱脂乳粉 | |||||
3.部分脱脂乳粉 | |||||
4.调制乳粉 | |||||
5.乳清粉 | |||||
503 | 其他乳制品 | 1.炼乳 | 不允许 | ||
2.奶油 | |||||
3.稀奶油 | |||||
4.无水奶油 | |||||
5.干酪 | |||||
6.再制干酪、干酪制品 | |||||
7.特色乳制品 | |||||
8.浓缩乳 | |||||
饮料 | 601 | 包装饮用水 | 1.饮用天然矿泉水 | 不允许 | |
2.饮用纯净水 | |||||
3.饮用天然泉水 | |||||
4.饮用天然水 | |||||
5.其他饮用水 | |||||
602 | 碳酸饮料(汽水) |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 不允许 | ||
603 | 茶类饮料 |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 | 不允许 | ||
2.茶浓缩液 | |||||
3.茶饮料 | |||||
4.果汁茶饮料 | |||||
5.奶茶饮料 | |||||
6.复合茶饮料 | |||||
7.混合茶饮料 | |||||
8.其他茶(类)饮料 | |||||
604 | 果蔬汁类 |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 不允许 | ||
及其饮料 | 2.浓缩果蔬汁(浆) | ||||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 |||||
605 | 蛋白饮料 | 1.含乳饮料 | 不允许 | ||
2.植物蛋白饮料 | |||||
3.复合蛋白饮料 | |||||
606 | 固体饮料 | 1.风味固体饮料 | 不允许 | ||
2.蛋白固体饮料 | |||||
3.果蔬固体饮料 | |||||
4.茶固体饮料 | |||||
5.咖啡固体饮料 | |||||
6.可可粉固体饮料 | |||||
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 |||||
607 | 其他饮料 | 1.咖啡(类)饮料 | 不允许 | ||
2.植物饮料 | |||||
3.风味饮料 | |||||
4.运动饮料 | |||||
5.营养素饮料 | |||||
6.能量饮料 | |||||
7.电解质饮料 | |||||
8.饮料浓浆 | |||||
9.其他类饮料 | |||||
方便食品 | 701 | 方便面 | 1.油炸方便面 | 不允许 | |
2.热风干燥方便面 | |||||
3.其他方便面 | |||||
702 | 其他方便食品 |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 不允许 | ||
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 仅麦片允许 | ||||
703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不允许 | ||
饼干 | 801 | 饼干 |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 | 不允许 | |
罐头 | 901 | 畜禽水产罐头 | 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 不允许 | |
902 | 果蔬罐头 |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 不允许 | ||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 | |||||
903 | 其他罐头 |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 不允许 | ||
冷冻饮品 | 1001 | 冷冻饮品 | 1.冰淇淋 | 不允许 | |
2.雪糕 | |||||
3.雪泥 | |||||
4.冰棍 | |||||
5.食用冰 | |||||
6.甜味冰 | |||||
7.其他冷冻饮品 | |||||
速冻食品 | 1101 | 速冻面米制品 |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 不允许 | |
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 |||||
1102 | 速冻调制食品 | 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 不允许 | ||
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 | |||||
1103 | 速冻其他食品 | 速冻其他食品 | 不允许 |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1 | 膨化食品 | 1.焙烤型 | 不允许 | |
2.油炸型 | |||||
3.直接挤压型 | |||||
4.花色型 | |||||
1202 | 薯类食品 | 1.干制薯类 | 不允许 | ||
2.冷冻薯类 | |||||
3.薯泥(酱)类 | |||||
4.薯粉类 | |||||
5.其他薯类 | |||||
糖果制品 | 1301 | 糖果 | 1.硬质糖果 | 允许 | |
2.奶糖糖果 | |||||
3.夹心糖果 | |||||
4.酥质糖果 | |||||
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 | |||||
6.充气糖果 | |||||
7.凝胶糖果 | |||||
8.胶基糖果 | |||||
9.压片糖果 | |||||
10.流质糖果 | |||||
11.膜片糖果 | |||||
12.花式糖果 | |||||
13.其他糖果 | |||||
1302 |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 1.巧克力 | 允许 | ||
2.巧克力制品 | |||||
1303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1.代可可脂巧克力 | 允许 | ||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 |||||
1304 | 果冻 | 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 不允许 |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401 | 茶叶 |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 除边销茶不允许外,其它允许 | |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 |||||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 |||||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 |||||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 |||||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 |||||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 |||||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 |||||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 |||||
1402 | 茶制品 |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 允许 | ||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 |||||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 |||||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 |||||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 |||||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 |||||
1403 | 调味茶 |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 允许 | ||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 |||||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 |||||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 |||||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 |||||
1404 | 代用茶 |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 允许 | ||
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 |||||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 |||||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 |||||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 |||||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 |||||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 |||||
酒类 | 1501 | 白酒 | 1.白酒 | 不允许 | |
2.白酒(液态) | |||||
3.白酒(原酒) | |||||
1502 | 葡萄酒及果酒 | 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 不允许 | ||
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 |||||
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 |||||
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 |||||
1503 | 啤酒 | 1.熟啤酒 | 不允许 | ||
2.生啤酒 | |||||
3.鲜啤酒 | |||||
4.特种啤酒 | |||||
1504 | 黄酒 | 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不允许 | ||
1505 | 其他酒 |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 | 不允许 | ||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 |||||
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 | |||||
1506 | 食用酒精 | 食用酒精 | 不允许 | ||
蔬菜制品 | 1601 | 酱腌菜 | 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 不允许 | |
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 | 允许 | ||
2.热风干燥蔬菜 | |||||
3.冷冻干燥蔬菜 | |||||
4.蔬菜脆片 | |||||
5.蔬菜粉及制品 |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 | 允许 | ||
2.腌渍食用菌 | |||||
1604 | 其他蔬菜制品 | 其他蔬菜制品 | 不允许 | ||
水果制品 | 1701 | 蜜饯 | 1.蜜饯类 | 允许 | |
2.凉果类 | |||||
3.果脯类 | |||||
4.话化类 | |||||
5.果丹(饼)类 | |||||
6.果糕类 | |||||
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 允许 | ||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 允许 | |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 |||||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 |||||
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 不允许 | |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 |||||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 |||||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 |||||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 2001 | 可可制品 | 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 不允许 | |
2002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 允许 | ||
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 | 允许 | |
2.绵白糖 | |||||
3.赤砂糖 | |||||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 |||||
5.方糖 | |||||
6.冰片糖 | |||||
7.红糖 | |||||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 |||||
水产制品 | 2201 | 干制水产品 | 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 | 允许 | |
2202 | 盐渍水产品 | 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 | 允许 | ||
2203 | 鱼糜及鱼糜制品 | 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 | 不允许 | ||
2204 | 冷冻水产制品 | 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 | 不允许 | ||
2205 | 熟制水产品 | 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 | 不允许 | ||
2206 | 生食水产品 | 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 | 不允许 | ||
2207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 | 不允许 |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2301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 允许 | |
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 | 不允许 | ||||
2302 | 淀粉糖 | 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 允许 | ||
糕点 | 2401 | 热加工糕点 |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 | 不允许 | |
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 |||||
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 |||||
4.炒制类糕点 | |||||
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 |||||
2402 | 冷加工糕点 |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 | 不允许 | ||
2.西式装饰蛋糕类 | |||||
3.上糖浆类 | |||||
4.夹心(注心)类 | |||||
5.糕团类 | |||||
6.其他类 | |||||
2403 | 食品馅料 | 月饼馅料、其他 | 不允许 | ||
豆制品 | 2501 | 豆制品 | 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 | 不允许 | |
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 | 仅腐竹允许 | ||||
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 不允许 | ||||
蜂产品 | 2601 | 蜂蜜 | 蜂蜜 | 不允许 | |
2602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不允许 | ||
2603 | 蜂花粉 | 蜂花粉 | 允许 | ||
2604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不允许 | ||
保健食品 | 2701 | 片剂 | 具体品种 | 不允许 | |
2702 | 粉剂 | 具体品种 | |||
2703 | 颗粒剂 | 具体品种 | |||
2704 | 茶剂 | 具体品种 | |||
2705 | 硬胶囊剂 | 具体品种 | |||
2706 | 软胶囊剂 | 具体品种 | |||
2707 | 口服液 | 具体品种 | |||
2708 | 丸剂 | 具体品种 | |||
2709 | 膏剂 | 具体品种 | |||
2710 | 饮料 | 具体品种 | |||
2711 | 酒剂 | 具体品种 | |||
2712 | 饼干类 | 具体品种 | |||
2713 | 糖果类 | 具体品种 | |||
2714 | 糕点类 | 具体品种 | |||
2715 | 液体乳类 | 具体品种 | |||
2716 | 原料提取物 | 具体品种 | |||
2717 | 复配营养素 | 具体品种 | |||
2718 | 其他类别 | 具体品种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280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1.全营养配方食品 | 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 不允许 |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 | |||||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 | |||||
2802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 | 产品(注册批准文号) | 不允许 |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2901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 | 不允许 |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1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 不允许 | |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 |||||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 |||||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 |||||
3002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 不允许 | ||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 |||||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 | 不允许 | ||
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 不允许 | |
食品添加剂 | 3201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 具体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 |
3202 | 食品用香精 |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 |||
3203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 |||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 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食品伙伴网整理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图片来自创客贴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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