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迭代及易超范围经营的餐饮食品类别简介!

来源:世展网 分类:食品行业资讯 2022-11-28 09:48 阅读: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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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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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迭代

食品经营许可是国家实施市场准入、规范食品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不仅在于规避食品安全风险,也在于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基本信息。随着社会进步和法规的完善,我国的食品经营管理经历了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同时代。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食品伙伴网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01卫生许可证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废止),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05年,原卫生部发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6月7日失效)。该规范性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02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废止。其中规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009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0日废止),主要规定了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原工商部门颁发,在2014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废止),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含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并管理。

03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要求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结 语

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近年实施的涉企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制,简化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国家在食品经营监管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易超范围经营的餐饮食品类别

今年,餐饮店“拍黄瓜”因涉及超范围经营被罚款五千元的新闻冲上热搜榜。在我国从事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食品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在食品伙伴网食品行政处罚数据库中,分析近三年全国范围内餐饮因资质证照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信息,有七百多例由于超范围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主要涉及冷食类、生食类、自制饮品、糕点类和特殊食品。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食品伙伴网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01冷食类食品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 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拌猪耳、柠檬鸡爪、夫妻肺片、手撕鸡、钵钵鸡等属于熟食卤味,凉拌黄瓜、 凉拌西红柿、蔬菜沙拉等属于生食瓜果蔬菜,酸辣萝卜、糖蒜、酸菜等属于腌菜。 

餐饮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2生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生食的刺身(拼盘)、三文鱼、寿司、醉虾等,还包含用这些原料制作(非热加工)的沙拉、饭、菜等产品。

餐饮店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 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提示:制作生食类产品须具备专门加工制作场所和工用具。在不符合食品加工制作要求的操作环境下制作、食用生食海产品,易导致由副溶 血性弧菌引发的食物中毒。

03自制饮品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如现榨果蔬菜汁、 现磨谷物类饮品、风味饮料、冷冻饮品、自酿啤酒等。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 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 的饮料。 

现磨谷物类饮品指以谷类、豆类等谷物为原料,经粉碎、研磨、煮制等方法 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谷物饮品。 

风味饮料:以浓缩液、固体饮料、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现榨饮 料,稀释调配而成的饮料。 

冷冻饮品:以饮用水、食糖、乳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配料、 凝冻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如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等。 

自酿啤酒:使用非压力容器制作的,以大麦芽、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啤 酒酵母发酵作用酿制而成的,饱含二氧化碳的低酒精度酒。 

餐饮店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属 于超范围经营。

04糕点类食品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 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一般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热加 工糕点,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三明治、寿司等冷 加工糕点和冰点心,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餐饮店在未取得“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05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 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在餐饮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产品属性误判情形。举例,红牛维生素牛磺酸 饮料(带蓝帽子标志)属于保健食品,销售该类产品须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一般销售普通食品需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或遵从当地监管要求即可。 

餐饮店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情形下,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结 语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产品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 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举例,生三文鱼与米饭组合的三文鱼饭,其中生三文鱼属于生食类食品(风险等 级高),米饭属于热食类食品(风险等级低),因此,该三文鱼饭产品应按照生食类食品管控。

在经营过程中,餐饮店应确保其实际经营的食品类别与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一致。随着国家对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成熟,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在平台上完成亮证、公示外卖产品信息等要求,因此更应该做到合规经营,做好外卖产品审核工作,避免超范围经营。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张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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