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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
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以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有一定数量的剩余。为严格执行《公告》,减少浪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固体饮料生产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材料在2022年6月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5月20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1886.129-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标准打包下载: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如无法下载可加微信18006452914索取,点下面表格中标准号可直接浏览。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中文) | 代替标准 |
1 | GB276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2762-2017 |
2 | GB 2519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 | GB 25192-2010 |
3 | GB 1310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 | GB 13102-2010 |
4 | GB 7101-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 GB 7101-2015 |
5 | GB 14930.1-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 GB 14930.1-2015 |
6 | GB 8538-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 GB 8538-2016 |
7 | GB 5413.20-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 GB 5413.20-2013 |
8 | GB 5009.287-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胭脂树橙的测定 | |
9 | GB 5009.286-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 | GB/T 21915-2008 |
10 | GB 5009.285-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 GB 5413.14-2010 |
11 | GB 5009.211-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酸的测定 | GB 5009.211-2014 |
12 | GB 5009.34-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 GB 5009.34-2016 |
13 | GB4806.1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 |
14 | GB 4806.8-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 GB 4806.8-2016 |
15 | GB4789.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 GB 4789.2-2016 |
16 | GB 31604.53-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5-亚乙基-2-降冰片烯迁移量的测定 | |
17 | GB 1903.58-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碳酸锰 | |
18 | GB 1903.57-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柠檬酸锰 | |
19 | GB 1903.56-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酸钠 | |
20 | GB 1903.55-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L-抗坏血酸钾 | |
21 | GB 1903.40-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 | |
22 | GB 1903.33-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5'-单磷酸胞苷(5'-CMP) | |
23 | GB 1903.30-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多聚果糖 | |
24 | GB 1903.27-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 | |
25 | GB 1903.26-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 | |
26 | GB 1886.364-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越橘红 | |
27 | GB 1886.363-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 | |
28 | GB 1886.362-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ε-聚赖氨酸 | |
29 | GB 1886.361-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 | |
30 | GB 1886.360-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棕榈酸酯 | |
31 | GB 1886.359-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 | GB 29987-2014|GB 29947-2013 |
32 | GB 1886.358-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 GB 28401-2012 |
33 | GB 1886.357-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靛蓝铝色淀 | GB 28318-2012 |
34 | GB 1886.356-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 | GB 25548-2010 |
35 | GB 1886.355-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 GB 8270-2014 |
36 | GB 1886.129-202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 | GB 1886.129-2015 |
37 | GB1886.87-201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蜂蜡》第1号修改单 | |
38 | GB1886.92-201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酰乳酸钠》第1号修改单 | |
39 | GB1886.179-201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硬脂酰乳酸钙》第1号修改单 |
以上标准文本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查阅下载。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 25192—2022,以下称新标准)将于2022年12月30日实施。为做好执行新旧标准的衔接,严格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许可分类
新标准按照原料干酪的比例,将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192—2010)规定的再制干酪类产品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新标准对仅添加15%~50%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干酪制品,对添加50%以上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再制干酪。根据新标准有关要求,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食品类别“乳制品”下的品种明细“再制干酪”调整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自2022年12月30日起,乳制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按照调整后的品种明细执行。
二、关于生产许可变更
2022年12月30日之前,已取得再制干酪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再制干酪产品符合新标准中有关再制干酪规定的,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变更;其再制干酪产品不符合新标准中有关再制干酪规定的,若仍保持干酪比例为15%~50%的,应选择“干酪制品”申请许可变更;若不申请生产许可变更,应将干酪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申请许可变更时,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干酪制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参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中再制干酪有关要求执行。2022年12月30日前生产的再制干酪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关于包装材料使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减少资源浪费,新标准实施后,如企业生产的再制干酪产品,旧版包装材料上标示内容仅涉及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代号和干酪比例与新标准规定不一致,应当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后,可将旧版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再制干酪与干酪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并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如实标注干酪原料比例和“再制干酪”或“干酪制品”的名称,防止以干酪制品冒充干酪、再制干酪。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6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8月27日,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征求意见稿,时隔一年多终于迎来了GB 4789.2的更新,新版GB 4789.2标准已于2022-12-30实施,食品伙伴网食品微生物检测小编就食品微生物检测人较为关注的GB 4789.2-2022版与2016版进行比对,并对主要变化点进行梳理分析,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a、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b、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c、修改了检验程序;
d、修改了操作步骤;
e、修改了附录A;
f、增加了附录B.
1) 修改了设备与材料,由原来温度范围较窄的“恒温水浴箱:46℃±1℃”,改为“恒温装置:48 ℃±2 ℃”。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3设备和材料:c)、恒温装置:48 ℃±2℃。 | 3设备和材料:3.3恒温水浴箱:46℃±1℃ |
2)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由原来的“磷酸盐缓冲液”,改为“无菌磷酸盐缓冲液”。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4培养基和试剂: 无菌磷酸盐缓冲液 | 4培养基和试剂: 磷酸盐缓冲液 |
3)规范了标准中的表述,将操作步骤中“磷酸盐缓冲液”修改为“无菌磷酸盐缓冲液”;将“生理盐水”修改为“无菌生理盐水”。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操作步骤: 6.1.1:称取25g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 | 操作步骤: 6.1.1:称取25g样品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 |
4)检验程序中“培养”和“计数各平板菌落数”之间增加了时间和温度,使检验程序更 加完整,更加清晰直观。
5)修改了检验程序,将“样品均液”改为“样品匀液”。
6)样品的稀释部分,将“选择2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修改为“1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将“无菌平皿”修改为“无菌培养皿”;将“样品置盛有”修改为“样品置于盛有”,使标准更加通顺严谨。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操作步骤: 6.1.1:称取25g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 | 操作步骤: 6.1.1:称取25g样品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均质杯内 |
操作步骤: 6.1.5: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1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在进行10倍递增稀释时,吸取1mL样品匀液于无菌培养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 | 操作步骤: 6.1.5: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2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在进行10倍递增稀释时,吸取1mL样品匀液于无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 |
7)液体样品的稀释部分,增加了“或放入盛有225mL 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min~2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这样稀释部分的选择性更广,实施起来更为方便。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操作步骤:6.1.2 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mL样品置于盛有225mL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 无菌锥形瓶(瓶内可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或放入盛有225mL 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用拍击式均质器拍打1min~2min,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 操作步骤: 6.1.2 液体样品:以无菌吸管吸取25mL样品置盛有225m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的无菌锥形瓶(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无菌玻璃珠)中,充分混匀,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
8)根据实验数据,并结合操作难易程度,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前提下,对培养基的温度 也进行了调整与扩充,将温度“46℃”改为“48 ℃±2 ℃”。该条款中的“恒温水浴箱”也相应的修改为“恒温装置”。
9)将原来的6.2.1和6.2.2合并为“6.2.1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1℃ 培养48h ±2 h。水产品 30 ℃±1 ℃培养 72 h±3 h。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弥漫 生长的菌落时,可在凝固后的琼脂表面覆盖一薄层琼脂培养基,凝固后翻转平板,进行培养。”
GB 4789.2-2022 | GB 4789.2-2016 |
6.2.1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C±1培养48h±2h。水产品30°C±1°C培养72h±3h。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弥漫生长的菌落时,可在凝固后的琼脂表面覆盖一薄层琼脂培养基(约4mL),凝固后翻转平板,进行培养。 | 6.2.1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板翻转,36°C±1培养48h±2h。水产品30°C±1°C培养72h±3h。 6.2.2 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弥漫生长的菌落时,可在凝固后的琼脂表面覆盖一薄层琼脂培养基(约4mL),凝固后翻转平板,按6.2.1条件进行培养。 |
10)8)增加了“4.2菌落总数测试片:应符合 GB 4789.28 中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质量控制要求” 、“6.2.2 如使用菌落总数测试片,测试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操作。”
11)因6.2.1有防止菌落在琼脂培养基表面弥漫生长的处理,删除了“7.2.3 若所有平板 上为蔓延菌落而无法计数,则报告菌落蔓延。”
12)增加了“附录B”结果计数示例。
来源:食品微生物检测 微信公众号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25192-2022)
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25192-2010)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标准细化了再制干酪类产品的分类,将再制干酪类产品按照原料干酪比例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解决了仅添加15%~50%干酪的干酪制品产品定位的问题,进一步与国际同类产品标准接轨。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市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GB13102-2022)
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GB13102-2010)的修订。针对市场上日益增多的低脂、脱脂炼乳产品以及乳品行业新原料形式(食品工业浓缩乳)的出现,修订后标准涵盖了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以及淡炼乳、加糖炼乳、调制炼乳等各类炼乳产品,进一步扩大了标准的覆盖面,使产品分类更清晰,要求更明确。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22)
本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15)的修订。修订后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纳入了市场上出现的添加菌种饮料、饮料浓浆、添加果蔬汁、添加大豆蛋白等新型饮料形式。与原标准相比,此次修订细化了术语定义描述,扩大了理化指标适用范围,统一了固体饮料菌落总数指标,完善了标识要求。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22年7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2022版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的修订,新版标准已于2022-12-30实施,相对于现行的2015版有哪些不同之处?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梳理。
1
细化了术语定义描述
饮料饮品的定义在2015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新增原辅料要求描述,并列举饮料种类。
2
修改了部分感官要求
2022版删除固体饮料和液体饮料状态详细描述,增加滋味、气味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的要求。明确了液体饮料检测方法中被测样品的用量;修改了固体饮料检测方法的部分文字描述。
3
扩大了理化指标适用范围
根据饮料产品现状,2022版将“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修改为“金属罐装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更新了铁、氰化物检测方法的标准号,新增“氰化物检测结果换算为以HCN计”,与现行标准统一。同时氰化物指标和脲酶指标扩大适用范围,氰化物指标适用范围扩大为“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脲酶指标适用范围扩大为“添加大豆或含大豆蛋白的制品的饮料”;需要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换算的产品“浓缩饮料”修改为“饮料浓浆”,饮料浓浆在GB/T 10789中的定义为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或稀释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饮用的制品。
4
统一了固体饮料菌落总数要求
根据菌落总数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结合行业生产现状,固体饮料的菌落总数m值从“103CFU/g”改为“104CFU/g”,同步删除了奶茶、豆奶粉、可可固体饮料菌落总数的描述,统一了固体饮料菌落总数的指标要求。明确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5
完善了标识要求
将“乳酸菌饮料产品”修改为“添加菌种的产品”,明确添加菌种的饮料要标示“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明确要求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要标识“乳酸菌含量”,并增加乳酸菌检验方法。
2022版还新增“冷冻储存”饮料产品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标示要求,删除“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饮料产品”贮存和运输条件标识要求。
点这里下载完整比对表,或加微信18006452914索取。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仇云霞
食品伙伴网质量安全管理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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