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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关于标签,质量等级、食用方法如何标识,“好吃美味”等感官如何宣称?

来源:世展网 分类:食品行业资讯 2023-08-21 06:02 阅读: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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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等级,你标识对了吗?

通过标签观察商品质量品质等级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手段之一,“优等”“特等”“一等”的产品质量等级无疑会增强产品自身的竞争能力。关于食品标签上的质量等级应如何标识呢?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产品质量等级是必须标识的吗?

1、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强制标识。GB 7718中明确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质量等级,则不可以标识质量等级。

3、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如符合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则可标注对应质量等级,当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哪些品类的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示要求?

食品伙伴网研究发现,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茶叶及相关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识要求。

具体标示要求可查看相应的产品标准,如《大豆油》(GB/T 1535)中将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则执行该标准的产品标签中应根据产品符合的质量等级来进行标注。即质量等级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来标注,符合“一级”的规定就标注为“一级”,符合“合格品”的规定就标注为“合格品”。

虚假标识质量等级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若企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可能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相关判罚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米厂生产销售的三批不同规格的预包装江苏大米,使用了标识为**大米的包装,实际产品质量等级与标识不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叁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贰拾壹元。

结语

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如实标识质量(品质)等级,避免在产品包装虚夸产品质量或者隐瞒产品质量缺陷,比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做出错误标识。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李烨.

食品伙伴网质量安全管理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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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方法,你标识对了吗?

食用方法是食品标签中的推荐标识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标识食品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有帮助的说明,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具体食用方式。食品伙伴网整理了食用方法相关的标识要求,供大家参考。

如何判断标签上是否需要标识产品的食用方法?

可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如产品的执行标准上要求标注食用方法的则需要强制标识。

哪些食品标准中规定了食用方法标示要求?

2.1速冻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2.2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GB/T 29602)规定,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2.3方便食品

《黑芝麻糊》(GB/T 23781)规定,标明产品的食用方法。

2.4糖果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2.5水产制品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规定注明食用方法。

(2)《干紫菜》(GB/T 23597)规定标注产品类型(“非即食”、“速食”)及食用方法。目前现行版本将于2023年5月1日失效,新版《干紫菜质量通则》中食用方法未作要求。

(3)《即食海参》(SC/T 3308)、《盐渍海参》(SC/T 3215)等规定标明食用方法。

2.6特殊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

(1)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规定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规定强制标识内容包括食用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结语

清晰通俗的食用方法描述可以帮助消费者快速了解我们的食品,但是不建议食品企业通过食用方法去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药品等功能作用。比如说,口服是药品的食用方法,普通食品的食用方式不建议如此标识。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李烨.

食品伙伴网质量安全管理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食品标签如何进行“好吃美味”的感官宣称?

食品标签上经常会宣称“好吃、美味”等感官宣称,有的感官宣称不小心还会涉嫌夸大,这个尺度对于广告策划人或者公司品控管理人员来讲并不好把握,那么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感官宣称呢,近期有一个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感官分析 产品感官宣称证实导则》(GB/T XXXX),提供了对食品包装上的宣传语进行证实的导则,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感官宣称的分类

感官宣称是指向消费者宣传一个产品的感官特性、功能特性/性能特性以及消费者对该产品使用时(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间或使用后)的情感响应和感知响应的表述。

举例说明,感官特性例如“具有焙烤风味”,性能特性例如“口气清新更持久”,情感响应例如“消费者偏爱的”,感知响应例如“看起来更年轻”。

感官宣称具体的分类与举例见下图:

以上感官宣称分类中提到的情感宣称是指“用户或潜在用户在产品使用(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间或使用后)时与其喜好和/或情绪响应相关的表述”;“感知/性能宣称”是指“描述产品引起的某种感知特性或者预期效果的表述”。

 感官宣称的证实原则

进行感官宣称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可以通过测试这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进行测试前,应先查询政府、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感官宣称的要求和标准,避免违反规定;其次明确宣称主要内容并设计测试方案,确定宣称类型,非比较性宣称时,可以采用单一测试;比较性宣称时,产品类别宣称可以采用成对产品或一个产品与多个产品比较。对于消费者测试,在开展研究前先确定好消费者群体,包括相关用户、当前用户、购买者或潜在消费者。确定证据强有力的程度,宜使用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宣称,以应对预期中的挑战,如相同测试结果出现多少次时,宣称方才能确定结论是“可靠的”,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感官宣称的方法

用于证实感官宣称的感官分析方法有很多。依据宣称类型和测试目的来选择支持感官宣称的测试方法,具体可参照GB/T 10220-2012《感官分析 方法学 总论》(等同采用ISO 6658)进行测试。《感官分析 产品感官宣称证实导则》意见稿中也给出产品标签印制“美味”感官宣称的示例,大家可以参考。

 感官宣称需要符合的其他基本法规要求

食品广告或标签上的宣称首先应该遵循法规标准的要求,基本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小结

随着市场产品的不断丰富,更多的生产厂家希望在产品上将给人的味道、触觉和气味的印象形成文字印制在标签上或者进行广告宣称以带动销量,进行宣称的时候应根据标准选择科学、真实准确的宣称,避免因夸大造成违规。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齐文凤.

食品伙伴网质量安全管理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来源:食品标法圈 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自创客贴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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